于国兵: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司律罚决﹝2024﹞4号)。本机关多次联系你未果,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司律罚决﹝2024﹞4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