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切实提升基层法治水平的意见》,进一步加快法治松江建设进程,提高我区党政机关依法治区、依法行政的能力,为高质量推进“科创、人文、生态”现代化新松江建设提供高水平的法治保障,现就进一步深化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职责与要求
区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法律顾问队伍,为其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保障。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本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街镇(经开区)司法所负责本地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各法制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聘用事务;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情况的登记、统计、分析以及沟通联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工作;
(六)负责有关法律顾问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顾问的构成
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由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法律事务较多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单位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各街镇(经开区)应当在司法所配备专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内部法律顾问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本单位内部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实际需求,合理使用外聘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
法律顾问全力服务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及相关法律事务处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相关制度的建设;
(二)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审核等;
(四)对重大疑难复杂执法案件进行法律审查;
(五)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法律分析与评估;
(八)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九)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党委、政府交办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内部法律顾问依照职责规定履职,外聘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四、内部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法制机构应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助手和参谋,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法制机构人员应不断提升法律专业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应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内部法律顾问。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
五、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的组建
本区成立区外聘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负责组建区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遴选3年1次。
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
(三)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
(五)热爱公益,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法律活动;
(六)聘用机关及其上级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外聘法律顾问的聘用
区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经开区)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中产生,首次选聘的法律顾问应通过公开方式进行,聘期为1年,期满可以续聘。
单独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外聘法律顾问为律师的,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外聘法律顾问为法学专家的,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本意见实施前尚在有效期内的外聘法律顾问合同,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按新规定重新审核,重新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期限应为当年度的1月1日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
单独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外聘法律顾问合同报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备案。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费用支付
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费用应严格执行《松江区外聘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付费办法》,付费金额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在统计工作量时,原则上对同一法律顾问就同一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服务合并付费。
八、外聘法律顾问的资源共享
区司法局牵头组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顾问团成员为区委、区政府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区委、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涉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区委、区政府部门可以单独外聘法律顾问,原则上1个单位聘用1名,并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各街镇(经开区)应组建外聘法律顾问团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的数量应与本区域法律服务需求量相匹配。原则上1个街镇(经开区)可以聘用不超过5名外聘法律顾问,聘用两名以上律师作为外聘法律顾问的,对应律所不得低于两家,同时,一年内聘用单位与同一律所之间产生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得超过1笔。外聘法律顾问团应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街镇资产公司在履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个案(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应由公司自行支付,支付的费用和流程应符合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会同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国资委另行对区公立医院、学校、国企外聘法律顾问制定专门规定。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涉法事务,经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在松江区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中选择法律顾问提供个案(专项)法律服务。
九、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
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经开区)要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全面推进法治松江建设的重要抓手,抓好落实。
(一)组织方面。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根据本意见要求,各单位要配足配强内部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外聘法律顾问作用。要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二)机制方面。各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法律顾问能积极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并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时,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法制部门应当为其参加有关会议、调查取证、法律论证等提供便利和保障。
(三)经费方面。外聘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为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外聘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工作预算,并负责审核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十、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区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区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绩效实行优胜劣汰。
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推动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使用情况报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备案。
(一)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
各单位应建立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单独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对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责履行评价、服务质量评价、执业规范评价、工作纪律评价等。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查看台账、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现场走访等。
(二)外聘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
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予以解聘:
1.同一案件中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提供法律服务;
2.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非法利益;
3.私自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4.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党委、政府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5.因违反纪律或存在过错给所承办的工作和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因违反执业法规和行业规则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6.因其他重大过错事由需要解聘的。
出现以上情形予以解聘的,聘用单位应同时报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将该法律顾问调整出区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
十一、附则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本意见由松江区司法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和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外聘法律顾问涉法事务付费办法的调整由区司法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实施。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