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X月X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XXXXXXXXXX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前方车辆阻挡视线,且申请人对信号灯状态是否存在异常存疑,故不服此次处罚。因此,向复议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4年X月X日X时X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XXXXX的车辆在叶新公路车亭公路东约X米处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拦下,民警告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警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不予采纳,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开具了涉案《决定书》。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日上午,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XXXXX的车辆在叶新公路车亭公路东约X米处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拦下,后被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称其因前方车辆阻挡视线,且申请人对信号灯状态是否存在异常存疑,故不服此次处罚。因此,向复议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本案中,民警作出处罚前已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已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从相关证据来看,申请人系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相关陈述申辩本机关不予采纳。据此,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X月X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XXXX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