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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朱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5 阅读次数:

申请人:朱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11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10117XXXXXXXXXX号)(以下简称《强制措施凭证》)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将牌照安装在摩托车架上并无使用伪造车牌故意行为,后经交警告知后知晓可申请额外牌照,故申请人不服此次处罚。因此,请求撤销《强制措施凭证》。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0日13时15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XXXX的车辆在涞坊路进九谊路西约1米处有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民警接警后前往申请人居住小区进行处理,民警通过现场询问申请人及现场勘查后,告知申请人实施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民警在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不予采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具了涉案《强制措施凭证》。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X日下午,申请人驾驶驾驶号牌为XXXXXX的车辆在涞坊路进九谊路西约X米处有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后被给予行政强制措施。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称将牌照安装在摩托车架上并无使用伪造车牌故意行为,后经交警告知后知晓可申请额外牌照,故申请人不服此次处罚。因此,请求撤销《强制措施凭证》。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民警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民警已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已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合法。从相关证据来看,申请人系实施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相关陈述申辩本机关不予采纳据此,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11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10117XXXXXX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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