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3)第645号
申请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松(车)行罚决字〔2023〕00XXX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没有打人的事实,系颜某某(以下简称第三人)先出手将申请人打伤。被申请人在传唤过程中因申请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将申请人滞留在派出所内,涉嫌程序违法。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6月10日20时30分许,申请人在涉案地址与第三人因欠款纠纷发生争执,申请人用手抓了对方衣领及脖子,对方用拳头打了申请人脸部。后经询问,双方都承认了动手行为。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3年7月5日车墩派出所向被申请人呈报了对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告,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定申请人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同日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被申请人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三、针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具体事实与理由的答辩。被申请人认为,相关事实证据均证明申请人对第三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将申请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的行为并不妨碍处罚决定的成立。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0日20时30分许,被申请人下属车墩派出所接报后于当日受理。后经调查询问、行政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决定书》。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接报回执、受案回执、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没有打人的事实,系第三人先出手将其打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车墩派出所于2023年6月10日立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作出系争《决定书》,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根据在案证据,申请人确有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机关将申请人传唤至所开展调查,传唤程序亦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办案机关因申请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将其滞留在派出所内的情况,本机关不予采信。据此,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2023年7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松(车)行罚决字〔2023〕00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