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伍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XXXXXXXXXX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涉案路段交通拥堵,申请人在车辆停止状态下翻看手机天气预报并未影响现场交通状况,故不服此次处罚。
综上,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10日8时24分许,被申请人在本区新车公路书林路东约10米发现号牌为XX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有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的行为,遂将其拦下处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实施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开具了涉案《决定书》。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8时24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XXXXX的车辆在本区新车公路书林路东约10米处实施了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后被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称涉案路段交通拥堵,申请人在车辆停止状态下翻看手机天气预报并未影响现场交通状况。从执法视频来看,申请人系实施了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XXXX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