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沪松府复字(2023)第346号
申请人李陈(身份证号430************031):
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材料表述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构予以补正,补正事项如下:
1、你提出的第(1)、(2)、(3)项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规范的行政复议请求,建议删去。本机关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并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2、关于你的第(4)、(5)项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受理告知问题,针对投诉事项受理结果的告知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你可直接针对被申请人针对你反映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需指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申请人因购买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产生消费权益争议而进行投诉的相关行为(含消极行为)本质上属于调解性质。因此被申请人针对你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如终止调解决定)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你可就被申请人针对你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本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行政复议局
2023年5月8日
(补正材料邮寄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69号副楼206室;如有疑问,可联系3789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