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2)第447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0132717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驾车下高速等候红灯时,被辅警拦下,后被警察以浏览电子设备为由给予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申请人解释并未打电话,警察听信辅警一面之词进行认定,故申请人不服此次处罚,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4日10时33分许,民警在本区中凯路文翔东路发现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赣XXXXXX的车辆有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遂将其拦下,告知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民警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开具了涉案《决定书》。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赣XXXXXX的车辆在涉案路段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后被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称驾车下高速等候红灯时,被辅警拦下,后被警察以浏览电子设备为由给予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申请人解释并未打电话,且警察听信辅警一面之词进行认定,故不服此次行政处罚。从执法视频和相关书证来看,申请人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013271761号)。
申请人如不服此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