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2)第347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0123328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第一次驾驶此车辆,驾车等待红绿灯时车辆突然熄火,遂拿起手机打电话询问原车主车辆熄火原因,后交警过来并开具罚单。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2年8月29日9时24分许,民警在本区香泖路北松公路东约800米处发现申请人驾驶号牌为皖xxxxxx的车辆实施了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拦下,并告知申请人实施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民警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作出涉案《决定书》。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9日上午,申请人驾驶号牌为皖xxxxxx的车辆在涉案路段实施了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后被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从执法视频来看,申请人确系实施了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关于驾车时拨打手持电话的申辩,不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据此,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将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错误写成违法依据,存在工作瑕疵,望被申请人在今后法律文书制作中注意改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012332835号)。
申请人如不服此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