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2)第246号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71826086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涉案路段为一条车道,且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车道宽度足够双车并行,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从前车右边左转弯,并不存在占用车道的情况。同时,交警的手势造成了申请人的误解,使申请人认为可以转弯,交警执法存在不规范不严谨的情形。故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8日16时04分许,民警在本区XX路发现号牌为XXXXXX的小型轿车有穿插等候车辆的行为,遂将其拦下处罚。民警告知申请人其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作出了涉案《决定书》。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8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XXXX的车辆在XX路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后被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执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通过查阅执法视频、监控和相关书证发现,申请人在通过涉案地点时,前方车辆正停车等候,申请人驾车从前车右侧左转通行,该行为确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71826086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