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松府复字(2021)第445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10月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71580835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停车没几分钟,工作人员未劝导。
综上,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3日,民警在本区XX路,发现号牌为沪A*的车辆有黄实线停车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处罚。民警告知申请人实施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开具了涉案《决定书》。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日13时38分许,申请人因驾驶号牌为沪A*的车辆在XX路漆有黄实线的路边停车,被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A*的车辆在涉案路段漆有黄实线的路边停靠,黄实线区域为禁止停靠路段,与停车时长无关,黄实线停车系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违停可以劝导驾驶人驶离,申请人系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10月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7-171580835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