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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江区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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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司法局
    • 发文字号:沪松司发〔2021〕7号
    • 成文日期:2021-03-15
    • 发布日期:2021-03-15
    沪司发法制[2003]10号 签发人:缪晓宝

    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

     

    沪松司发〔2021〕7号

     

     

     

     

      关于印发《松江区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建设

              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各基层司法所:

    现将《松江区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

                                       2021年3月15日

     

     

     

    松江区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方案》沪司矫发〔2021〕2号文件精神,确保将《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落实到位,促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开展。经研究,决定将2021年定为本区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建设年,并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制度,以执法责任制建设为全年工作重点,遵循“问题导向”原则,围绕“以查促改、以改促进”工作目标,对本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深度梳理,进一步明确权责,以更强责任担当、更实工作举措,全面提升执法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二、目的意义

    《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现阶段,本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难以适应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新要求。开展执法责任制建设年活动,旨在进一步增强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贯彻落实的穿透性,为“十四五”社区矫正工作开好局,为新时代本区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扎实基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松江、法治松江保驾护航。

    三、主要内容

    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关键环节,明确以下七个方面作为社区矫正刑事执法责任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评估

    1.常见问题:(1)未依法委托调查评估或未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信情况。(2)调查评估方式、手段单一,调查评估质量不高,将重心放在“该罪犯是否在本区居住”等简单事项上,而对罪犯“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事项缺少充分调查和科学评估。(3)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和评估,简单得出是否适宜社区矫正结论。(4)开展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时,没有对保证人相关情况作出必要的调查。

    2.执法要求:(1)依法将调查评估意见抄送同级检察机关。(2)对新收社区矫正对象未做过调查评估或调查评估意见为“风险较高、影响较大或不具备监管条件”等不适宜社区矫正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市局刑罚执行处。(3)调查评估应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内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居住地居(村)委意见、建议禁止的事项等,若被害人在本社区生活,可以征求被害人的意见。(4)应通过走访调查、信息化或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收集信息。(5)应重点对罪犯“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条件作出评估,并出具意见。(6)不在本区居住的,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发起协办。(7)未委托开展调查评估或评估意见为“风险较高或影响较大、不具备监管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决定机关,抄报检察机关。(8)法院委托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保证人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意见。

    3.整改标准:(1)调查评估意见抄送检察机关。(2)对新收社区矫正对象未做过调查评估或调查评估意见为不适宜社区矫正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市局刑罚执行处。(3)调查内容全面、客观,不存在简单、片面或资讯不全面的情况下作出调查结论。(4)采取必要的走访和现场或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开展调查。(5)调查评估意见反馈如实、明确,并按照要求附有相关证明材料。(6)调查评估意见充分考虑协办单位的意见,不存在应发起协办未发起的情形。(7)未委托开展调查评估或评估意见为“风险较高或影响较大、不具备监管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要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决定机关,抄报检察机关,上报市局刑罚执行处。(8)保外就医对象调查评估要对保证人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关评估意见。(9)在发生调查评估委托机关事项不明确或未尽职时,社区矫正机构要尽到履职义务。

    (二)审批事项管理

    1.常见问题:(1)未依法审批执行地变更申请,推诿扯皮。(2)在社区矫正对象提交较为充分的外出申请证明材料时,要求其提供明显超出合理限度的材料。(3)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或经常性外出期间,没有依法落实必要的管控措施。(4)未及时落实限制出境措施。(5)信息化核查告警处置不及时或处置明显不当,白名单人员监管替代措施未有效落实。

    2.执法要求:(1)严格依法审批执行地变更,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理由正当、符合相关规定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实、充分的,一般应予以批准。(2)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应认真审核矫正对象提交的外出申请事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补证,但不得超出明显合理限度。(3)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超过7日的,应书面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向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发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证明》,提请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给予协助管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依法及时将其每次外出情形录入执法平台,每月收集审核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的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4)在对象新收报到时,应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不能出境的规定,并对其持有的出入境证件信息进行登记。对象报告证件遗失、不如实报告持有出入境证件信息或拒不上缴的,应在出入境报备反馈其证件信息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报请并交付边控。(5)工作时间内,信息化核查告警应在2小时内处置;非工作时间,应在上班后的1小时内处置;告警处置措施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3.整改标准:(1)不存在未依法审批执行地变更或外出申请,引起信访或投诉情形。(2)执行地变更核批,原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按照居所变更要求依法审批,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存在未认真调查、核实实际居住的相关情况,或经市局刑罚执行处依法指定仍拒不接收的情形。(3)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外出期间落实监管措施,销假材料信息与申请理由相一致。(4)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依法及时将其每次外出情形录入执法平台,每月收集审核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的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5)社区矫正对象新收报到时书面告知其限制出境要求,出入境证件信息掌握准确;出入境报备反馈信息核实、有效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或落实边控措施是否及时。(6)信息化核查告警处置及时、妥当,“白名单”人员监管替代措施有效落实。

    (三)日常考核

    1.常见问题:(1)日常考核管理过程中,对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表现的情况掌握不及时。(2)用作奖分、扣分依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瑕疵。(3)审批流程不规范。

    2.执法要求:(1)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矫正小组应当加强日常走访谈话,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情况,对符合奖扣分情形的,应及时报请。(2)收集证据材料应当及时、全面、客观;要按照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的要求制作走访谈话笔录、记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证明材料应以直接证据为主,以间接证据为辅;要保障社区矫正对象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按照不同分值报批过程中,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逐级核批,不得越级;不得擅自更改用于申报审批表式的内容、字体、用途等;内容填写应表述准确,意思完整、表达规范,需要填写意见的,意见应明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批。

    3.整改标准:(1)日常考核管理报批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批准时限的具备相应的说明。(2)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中用于奖分、扣分的证明材料完整,制作规范;用于报批的表式使用正确、规范。(3)日常考核管理是否与日常行为奖惩相联系。

    (四)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管理

    1.常见问题:(1)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移送未依法进行。(2)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存在较大瑕疵,如保外就医法律文书及所附材料中未对具体所患疾病情况予以表述等。(3)保外就医对象保证人缺失或不履行保证人义务。(4)对象提交的病情复查报告与保外的疾病不符。(5)档案材料中法律文书或者相关病情复查诊断报告不齐。(6)未按要求开展病情诊断工作。

    2.执法要求:(1)严格核对,对于法律文书存在瑕疵、文书不齐,人员衔接交付程序有误的,要依法通知决定机关,通报检察机关。(2)对于因决定机关问题导致客观上确实难以执行的,应与决定机关及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协调解决相关事宜。(3)经评估社会危险性低,且定期提交复查报告确属困难的保外就医对象,可依法依规开展期限延长审批工作。(4)保外就医对象缺乏保证人、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依法要求提供或更改保证人。(5)监督对象按时提交并审查对象身体情况报告、病情复查报告(包含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与严重疾病相关联的医疗文书复印件),发现问题的及时依法处置。(6)每年开展保外就医对象病情诊断工作。

    3.整改标准:(1)法律文书和人员交接手续齐备,文书不齐、有误或交付程序有误的依法通知通报相关机关。(2)按期收集身体情况报告、病情复查报告等,并查看处置。(3)及时与决定机关进行沟通,要求保外就医对象提供合适保证人,并通报决定机关,抄报检察机关。(4)组织保外就医对象在上海市指定医疗机构接受病情诊断。(5)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对象依法提请收监执行。

    (五)失联查找

    1.常见问题:(1)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时报到或失去联系,未依法及时组织查找。(2)未综合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查找。(3)查找时未做好记录,有效固定证据。(4)24小时查找未果的,未书面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定期跟进了解公安协助查找进展情况。(5)未向对象近亲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书面告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失联的情况及后果。(6)未及时将查找情况及结果书面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检察机关,抄送原服刑的看守所、监狱。

    2.执法要求:(1)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时报到或失去联系,依法立即组织查找。(2)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查找。(3)做好查找记录,固定证据。(4)24小时查找未果的,应书面提请公安协查,并附自身组织查找情况(包含但不限于调查笔录、电子轨迹等材料),同时通报检察机关。(5)每月跟进了解公安机关追查情况,并按要求做好电话或会议记录,固定证据材料。(6)及时将失联的法律后果书面告知对象近亲属、监护人或者保证人,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象居住地村居委。(7)及时将查找情况及结果书面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检察机关,抄送原服刑的看守所、监狱。

    3.整改标准:(1)发现对象未按时报到或失联后,立即组织查找、查找方式全面并做好查找记录,固定证据。(2)24小时查找未果的,及时发函给公安机关申请协查,并附上自身组织查找记录。(3)每月跟进了解公安机关追查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4)依法告知对象近亲属、监护人或保证人等。(5)及时将查找情况及结果书面通报矫正决定机关、检察机关等。

    (六)矫正终止

    1.常见问题:(1)应提请收监但未及时提请或提请后未跟进了解裁定、决定情况。(2)提请收监执行后社区矫正对象因各种原因未能收监执行的,未及时依法通报决定机关和检察机关,下落不明的未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落实追查收押。(3)社区矫正期满或终止未依法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通报。(4)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的,未依法通报看守所、监狱。

    2.执法要求:(1)对依法应提请收监执行的,应在一个月内依法提请收监执行,并每月跟进了解裁定、决定情况,做好相关记录。(2)对未能实际收监执行的,应依法通报决定机关和检察机关,每月与公安机关沟通研商,了解收监进展情况;对因下落不明未能收监执行,公安机关抓获下落不明对象的,应做好相关法律文书收集、材料提供和交接等收押协助工作。(3)社区矫正期满或终止应依法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通报。

    3.整改标准:(1)应提请收监执行的,及时提请或提请后及时跟进了解裁定、决定作出情况。(2)未能实际收监执行的,依法通报决定机关和检察机关,每月与公安机关沟通研商,了解相关情况;公安机关抓获因下落不明未能收监执行对象的,积极配合抓捕工作。(3)社区矫正期满或终止依法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通报。

    (七)档案管理

    1.常见问题:(1)社区矫正对象期满后归档不及时。(2)执行档案、工作档案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2.执法要求:(1)社区矫正中心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执行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执行档案应当内容齐全、符合档案管理签名、审核等相关规定。(2)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工作档案应当内容真实,记录规范,与一体化平台录入内容一致。(3)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档案、工作档案应当在矫正期满或终止后两个月内整理完毕,按要求装订、存放。(4)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如有发生人员变动的情形,应当办理移交手续。(5)解矫或终止的未成年对象档案依法由社区矫正机构封存。

    3.整改标准:(1)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终止后,执行档案、工作档案按要求及时归档。(2)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中心明确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3)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按要求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执行档案、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档。(4)执行档案、工作档案材料齐全、内容真实、记录规范。(5)解矫或终止的未成年对象档案依法由社区矫正机构封存。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10日前)

    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社区矫正科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工作专班,由区社区矫正科负责实施。召开专项动员会议,部署推进活动开展,并根据市局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21年3月至10月)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执法责任落实为牵引,将执法责任制建设贯穿全年工作。对标执法要求严格履职,每月进行自查,提升基础工作水平和质量。区社区矫正科将加强对司法所执法责任制建设情况的督导检查,并结合“双月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对司法所进行考核排名。同时,每季度对本区执法责任制建设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小结,跟踪任务落实情况,剖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总结阶段(2021年11月至12月)

    各单位要在做好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活动结束后,将全面总结活动开展情况,提炼好的经验做法,为进一步强化松江区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建设提供经验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建设是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建设的重要性,把开展该项活动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二)认真组织,加强落实。为确保活动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效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明确责任人,要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并采取强有力举措,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区局相关责任部门要对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建设开展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对活动中存在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同时把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年度考核中。

                                        

    附件:1. 松江区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建设年活动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松江区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建设年活动

    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长:区司法局副局长                    施伟康

    副组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             

      员: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副科长         郝边疆

    区社区矫正党支部书记              高志刚

    区社区矫正中心刑罚执行部           

    区社区矫正中心教育帮扶部          张永林

    中山司法所                         

    方松司法所                         

    永丰司法所                        范素娟             

    岳阳司法所                        龚懋华

    广富林司法所                      朱晓清

    九里亭司法所                       

    车墩司法所                        

    洞泾司法所                        钮海云

    新桥司法所                        郜忠磊

    九亭司法所                         

    石湖荡司法所                      

    新浜司法所                        

    泖港司法所                       盛敏卓

    叶榭司法所                        

    泗泾司法所                       孙加鹏

    佘山司法所                       潘鸿伟 

    小昆山司法所                     吴天赐

     

     

     

     

     

     

     

     

     

     

     

     

     

    抄送:上海市司法局刑罚执行处,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茸城平安服务社。  

     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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