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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里亭街道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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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3017N101202107232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九里亭街道
    • 发文字号:松府九办字〔2021〕39号
    • 成文日期:2021-06-25
    • 发布日期:2021-06-25

     

     

     

     

     

     


     

    关于印发《九里亭街道停车场(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九里亭街道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九里亭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25日

     

     

     

     

     


    九里亭街道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九里亭街道辖区停车场(库)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依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九里亭街道辖区内所有停车场(库)的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库)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并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九里亭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街道辖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九里亭街道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和推广)

    九里亭街道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

     

     

     


    车场(库)。

    第二章  停车场(库)建设管理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九里亭街道辖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九里亭街道辖区范围内停车场(库)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

    第六条(性质划分)

    九里亭街道辖区范围内停车场(库)根据其用地权属,作如下划分:

    用地范围全部为公共部位的停车场(库)为A类;

    用地范围全部在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停车场(库)为B类;

    用地范围为公共部位与住宅小区红线双跨的停车场(库)为C类,其中公共部位面积占停车场(库)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的停车场(库)为C1类,公共部位面积占停车场(库)总面积大于10%的停车场(库)为C2类;

    用地范围为厂区或商圈内的停车场(库)为D类。

    第七条(改造实施主体)

    A类和C2类停车场(库)改造提升主体为街道办事处。

    B类和C1类停车场(库)改造实施主体为住宅小区业委会,或书面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改造;

    D类停车场(库)改造提升主体为厂区或商圈停车场所有方或管理方。

    第八条 (管理主体的确定)

    A类停车场(库)管理主体为九里亭实业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选定具有停车场(库)管理资质的企业。

    B类、C类停车场(库)管理主体为该小区的物业或业委会委托具有停车场(库)管理资质的企业。

    D类停车场(库)管理主体为厂区或商圈的物业或所有方委托具有停车场(库)管理资质的企业。

    第九条 (监督部门)

    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交通执法部门、九里亭实业公司、各居委会和业委会要加强对停车场(库)管理主体的监督。

    第十条 (智慧化建设)

    九里亭街道将停车场(库)智慧化系统纳入城运平台,实现一网统管。

    九里亭街道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组织开展停车场(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通过移动终端、网站和停车引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库)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停车场(库)经营管理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主动将其停车场(库)的信息纳入城运平台。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

    在智慧化停车场(库)改造完成的基础上,街道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库)纳入城运平台,协助停车场(库)办理登记备案。

    第三章  经营收费

    第十二条 (收费原则) 

    为体现街道停车场(库)的公益性,九里亭街道辖区范围内A类B类C类停车场(库)制定的收费标准将与所属小区收费标准相同或者低于小区收费标准。

    D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管理主体确定,但要确保合法合理。

    第十三条     (计费方式)

    停车场(库)临时停车一般采取按时长收取停车费,采取包月或包年形式收取停车费的需根据周边停车需求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收费方法)

    停车场(库)应实施无人收费(个别流量大的停车场可以采用无人收费为主、人工收费为辅的模式),A类和C2类停车场的车辆通行权限(特殊车辆通行费)设置统一归口九里亭实业公司,B类和C1类停车场的车辆通行权限(特殊车辆通行费)设置统一归口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其余车辆一律不得私自放行。

    第十五条 (收益分配)

    A类停车场(库)的收入扣除停车场(库)管理企业合同约定费用后全部进入九里亭实业公司专用账户。

    B类停车场(库)的收入按照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或停车场(库)管理方的约定进行分配,收益部分统一进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

    C1类停车场(库)的收入按照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或停车场(库)管理方的约定进行分配,收益部分统一进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

    C2类停车场(库)的收入按照公共部位面积与停车场(库)总面积占比进行划分,公共部位的收益全部进入九里亭实业公司专用账户,其余收益按照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或停车场(库)管理方的约定进行分配,小区收益部分统一进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

    第十六条  (费用支出)

    A类和C2类的停车场(库)收费属公益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全额上缴九里亭实业公司专用账户,支出用于A类、B类和C类停车场(库)的维修和提升改造,不足部分由街道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

    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停车场(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八条 (财务公示)

    九里亭实业公司每季度形成A类和C2类的停车场(库)收支情况财务报表并予以公示,接受公开监督。

    第四章 停车场(库)管理考核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服务规范)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库)经营服务标志;

    (二)按照规范设置街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

    (三)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停车场(库)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四)按照标准划设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泊位;

    (五)配置符合规范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

    (六)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七)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工作人员规范着装、佩戴服务牌证。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四)未经批准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以及上下货物。

    第二十条  (服务考核)

    九里亭街道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培训,每年街道管理部门、交通执法部门、九里亭实业公司、所属居委会和业委会对停车场从卫生保洁、人员服务、规范收费、投诉、安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对于投诉多、管理乱和环境差的停车场(库)管理方实行淘汰制度,对于考核不及格的停车场(库)管理方暂停或取消其经营管理停车场(库)资质。

    对于九里亭街道辖区内没有纳入城运平台管理且非法停车场由相关交通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妨碍公务的处理)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

     

     

     

     

     

     

     

    松江区人民政府九里亭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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