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商业综合体安全防范规范》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公安分局
- 发文字号:沪公松发【2025】4号
- 成文日期:2025-12-31
- 发布日期:2025-12-31
分局各单位:
现将《松江区商业综合体安全防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2025年12月31日
松江区商业综合体安全防范规范
1.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总体要求,围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推动安全防范系统与城市运行管理深度融合,通过引入人工智能和数据共享技术,强化风险监测预警、联动处置和综合评价能力,支撑商业综合体在智慧化城市体系中实现安全治理与服务管理的协同升级,制定本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松江区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的治安管理、实体防范和技术防范要求,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与管理。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业综合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各商业综合体经营管理方为本单位内部安全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为制定本文件相关标准、规范等的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GB 10409-2019防盗保险柜(箱)
GB 12663-2019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控制指示设备
GB 14287.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GB 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T 15408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6796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0147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
GB/T 32581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69.1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751-2024公安视频图像屏幕显示信息叠加规范
GA/T 761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 844-2018防砸透明材料
GA/T 992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DB31/T 329.9-201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9 部分:零售商业
DB31/T 1099 单位(楼宇)智能安防系统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治安保卫机构
商业综合体内部设置的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
3.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对商业综合体正常办公、经营活动以及资产安全起重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应加强重点防范的部位,如收银区(收银柜台)、金银珠宝及贵重商品柜台、财务室、监控中心、儿童游乐区等。
3.3治安保卫人员
由商业综合体直接聘用和管理,从事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的人员。
3.4保安员
保安员指依法取得保安员证,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保安服务的人员。保安员可由商业综合体从保安服务企业(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聘用或自行聘用。
3.5实体防范(物防)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3.6技术防范(技防)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4.治安管理要求
4.1机构与人员要求
4.1.1
商业综合体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明确机构内岗位与职责,应配置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4.1.2
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每满3万平米的应当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商业综合体内含有大型超市的,应当在出入口各配置1名保安员;综合体内有黄金店铺的,应当在店铺处配置1名保安员;单一大型超市入口和出口在同一位置的,应当至少配置1组(2人)保安员,入口与出口分在不同位置的,分别在入口及出口各配置1名保安员。保安员应配备相应装备。委托具有国家从业资质资格的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在委托合约中明确双方治安保卫责任、组织机构配置、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以租赁场地为经营方式的商业综合体,应要求租户上报治安保卫工作信息,并与租户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
4.1.3
商业综合体应制定相关的保安管理制度,对保安员的管理应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
4.1.4
商业综合体内治安保卫员的人数配备必须符合应急处置的时限要求,应能在2分钟内携带装备到达应急处置现场。在满足处置时限要求的前提下,商业综合体室内区域每楼层应配备至少4名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室外区域每5000平米至少应当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4.1.5
治安保卫人员必须经过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培训,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三级以上保卫管理员证书。
4.1.6
监控中心应每天24h有监控员值守,监控员应熟悉并牢记前端采集设备的数量、编号和安装位置。每个监控中心应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具备安全防范系统维护能力。监控中心与消防控制中心在同一处的,可以由消防控制室操作员代替。
4.1.7
周边区域情况复杂的重要部位,应适当增加保卫力量。
4.2制度、预案与预警处置要求
4.2.1
制度要求
4.2.1.1
商业综合体应制定以下治安保卫制度:
a)治安保卫值班和巡查制度;
b)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c)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d)监控中心值守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f)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大型促销活动的报告制度(包括流程及各流程节点要求);
g)其他与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相关知识。
4.2.1.2
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应书面公示相关岗位和责任人。
4.2.2
预案要求
4.2.2.1
商业综合体应针对其内部,突然发生恐怖袭击(如爆炸、劫持、撞击、纵火、投毒等)、各类恐吓以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4.2.2.2
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预案任务目标;
b)预案各级资源调度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职责、联系电话(含移动电话);
c)执行预案所需的资源储备及调度,包括财力、人力和物力资源;
d)人员疏散方案和措施;
e)资产保护方案和措施;
f)预案执行后总结报告要求。
4.3培训、演练与评估要求
4.3.1
培训要求
4.3.1.1
商业综合体的新入职职员应由治安保卫机构安排不少于1次上岗前治安保卫各项制度和熟悉安全疏散环境现场等培训。
4.3.1.2
保安员培训应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
4.3.1.3
商业综合体的治安保卫部门对治安保卫人员培训时间每半年应不少于16h。
4.3.1.4
治安保卫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基础知识;
b)常用法律法规及标准与执行原则;
c)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基本方法;
d)治安防范技术与系统日常维护基础知识;
e)危险物品辨识基本知识及控制方法;
f)人群聚集控制与疏散方法;
g)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基础知识;
h)消防安全基础知识;
i)治安保卫人员行为规范;
j)其他与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相关知识。
4.3.1.5
商业综合体的全员治安防范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本单位治安防范相关规章制度;
b)突发事件下人员疏散引导方法;
c)突发事件下资产与自我保护方法;
d)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4.3.2
演练要求
4.3.2.1
治安防范演练每年应不少于2次,应包括商业综合体所有从业人员和以租赁场地经营的商户人员。利用经营活动期间进行演练,需要公众人员配合,应做好安全组织工作。
4.3.3
评估要求
4.3.3.1
商业综合体的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系统运维应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安全防范评估活动,评估范围应包括风险评估和效能评估,评估内容应符合GB 55029-2022和GB 50348-2018的相关要求。
商业综合体的风险评估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确认环节,应能对主要风险、次生风险和新生风险进行评估,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宜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并出具评估报告;
商业综合体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治安防范系统效能的自行评估。
4.3.3.2
治安防范系统效能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治安保卫资源保障对治安风险防范目标的影响分析,应包括:维保资金投入、人力资源配置、教育培训、责任分工、管理流程效果等;
b)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分析;
c)安全防范系统技术性能与系统效能评估(包括但不仅限于关键设施/系统性能评估、管理流程与运维效能评估、场景化风险应对能力评估等);
d)法规合规性审查(自查)和社会责任评估;
e)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状况及分析;
f)演练与预案效果分析;
g)经验总结及改进意见。
4.4信息报备
4.4.1
商业综合体自批准运营之日起,应向属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备企业治安管理主要基本信息,包括:
a)营业执照复印件;
b)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及邮编、从业人数、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等;
c)治安保卫机构框架:主管保卫工作负责人姓名及其职务,保卫部门办公地点及电话,专职保卫部门人员数量、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务等,其他保安人员数量、服务区域等;
d)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卫方案和预案;
e)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紧急出入口和疏散路线的平面图。
4.4.2
商业综合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10日内报属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4.4.3
商业综合体中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9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并向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其中涉及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9号《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在达到规定的限定条件时,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进行备案。
5.实体防范(物防)要求
5.1物防设施配置
物防设施配置要求见表1。
表1物防设施配置要求
|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
|
1 |
通讯设备 |
对讲机 |
在岗保卫人员 |
● |
|
|
来电号码显示 |
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
● |
|
|
|
电话录音 |
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
● |
|
|
2 |
消防器材、应急灯 |
重点部位入口处 |
● |
|
|
3 |
实体防护 |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金属卷帘 |
现金交接处 |
● |
|
4 |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
● |
||
|
5 |
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 |
● |
||
|
6 |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 |
监控中心出入口 |
● |
|
|
7 |
商场、超市出入口 |
○ |
||
|
8 |
防盗保险柜 |
财务室 |
● |
|
|
9 |
钢栅栏窗 |
财务室 |
● |
|
|
10 |
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 |
○ |
||
|
11 |
防弹或防砸复合玻璃 |
金银珠宝及贵重商品柜台 |
● |
|
|
12 |
防护器材 |
装备箱(约束叉、长棍、短棍、盾牌、头盔、自卫喷雾剂、防割手套、防刺背心) 保安员(橡胶棍、强光手电筒、警笛哨) |
按照“便于存取”的原则,在出入口、各楼层重点位置,设置防爆器材柜 |
● |
|
13 |
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 |
与外界相通的主要出入口、室外人员集中区域 |
● |
|
|
14 |
应急用品 |
防爆毯(含防爆围栏) |
监控中心 |
● |
|
15 |
防毒面罩 |
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 |
● |
|
|
|
毛巾、口罩 |
各工作区域 |
● |
|
|
注:●应配置○宜配置 |
||||
5.2防盗安全门
防盗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7565-2022的规定,防盗安全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22规定的3级防盗安全级别。采用金属防护门、金属卷帘门的,其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 17565-2022规定的3级防盗安全级别,金属卷帘门应安装防盗锁。
5.3防盗保险柜
防盗保险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0409-2019 的规定,防盗保险柜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0409-2019规定的B30类防盗安全级别。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不少于 12mm 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防盗保险柜背面应靠墙安放。
5.4防弹或防砸复合玻璃
防弹透明材料的防弹性能应达到 GA 165-2016 中 5B 级及以上的要求;防砸复合玻璃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A 844-2018的要求,柜面玻璃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A 844-2018规定的C级,侧面玻璃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A 844-2018规定的 A 级。
5.5防护器材
应符合GA/T 1279-2015中6.4的要求。
5.6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
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1343-2016的要求,阻挡能力等级应不低于 GA/T 1343-2016规定的B2。
5.7电话通讯系统
5.7.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5.7.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30d。
6.安全技术防范(技防)要求
6.1总体要求
6.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6.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 50348的相关规定,系统供电除符合GB 5034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T 15408的相关要求。
6.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6.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6.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上海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B/T 28181、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6.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以智能化、数据化为发展方向,实现前端感知、系统联动和综合应用的有机融合。各类防范系统在满足基本安全防护要求的基础上,应具备数据共享、事件联动、智能分析与持续优化能力,逐步形成可评价、可追溯、可提升的动态安全防范体系。
6.1.7
商业综合体重要部位应根据表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表2商业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
|
1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彩色摄像机 |
正门外周围50m范围街面 |
● |
|
2 |
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 |
● |
||
|
3 |
地面人(车)行主要通道,停车库/场主要通道 |
● |
||
|
4 |
建筑物(含停车库/场)与室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 |
||
|
5 |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出入口 |
● |
||
|
6 |
前厅(大堂)、服务台的区域 |
● |
||
|
7 |
举办商品促销活动固定区域 |
● |
||
|
8 |
各楼层(含停车库/场)电梯厅、楼梯(含自动扶梯)口 |
● |
||
|
9 |
商店(场)内营业区域主要通道 |
● |
||
|
10 |
商店(场)内营业区域非主要通道 |
○ |
||
|
11 |
楼群之间建筑连廊 |
● |
||
|
12 |
顶层平台(含裙楼顶层平台)出入口 |
● |
||
|
13 |
电梯轿厢 |
● |
||
|
14 |
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 |
● |
||
|
15 |
纠纷接待处、客户服务中心 |
● |
||
|
16 |
收银柜台 |
● |
||
|
17 |
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 |
● |
||
|
18 |
彩色摄像机 |
运钞车交接款处、押运款通道 |
● |
|
|
19 |
仓库与外界相通出入口 |
● |
||
|
20 |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
○ |
||
|
21 |
发电机、油库、变(配)电、两次供水设施设备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 |
||
|
22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 |
||
|
23 |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
入侵探测器 |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出入口 |
● |
|
24 |
5m以下一、二层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风口 |
● |
||
|
25 |
商店(场)内与出入口相连通道 |
○ |
||
|
26 |
各楼层(含停车库/场)电梯厅、楼梯(含自动扶梯)口 |
○ |
||
|
27 |
楼群之间建筑连廊 |
● |
||
|
28 |
顶层平台(含裙楼顶层平台)出入口 |
● |
||
|
29 |
无人值守现金暂存处 |
● |
||
|
30 |
仓库与外界相通出入口 |
● |
||
|
31 |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
● |
||
|
32 |
无人值守的发电机、油库、变(配)电、两次供水设施设备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 |
||
|
33 |
无人值守安防中心控制室 |
● |
||
|
34 |
紧急报警装置 |
前厅(大堂)服务台 |
● |
|
|
35 |
纠纷接待处、客户服务中心 |
● |
||
|
36 |
收银柜台 |
● |
||
|
37 |
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 |
● |
||
|
38 |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
● |
||
|
39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 |
||
|
40 |
出入口控 制系 统 |
识读装置 电控锁 |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员工出入口 |
○ |
|
41 |
楼群之间建筑连廊 |
○ |
||
|
42 |
现金暂存处 |
● |
||
|
43 |
仓库与外界相通出入口 |
● |
||
|
44 |
有人值守的发电机、油库、变(配)电、两次供水设施设备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 |
||
|
45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 |
||
|
46 |
车辆数据采集控制装置 |
停车库/场车辆出入口 |
● |
|
|
47 |
声音复核装置 |
前厅(大堂)服务台 |
● |
|
|
48 |
纠纷接待处、客户服务中心 |
● |
||
|
49 |
收银柜台 |
● |
||
|
50 |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
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地面人(车)行主要通道,停车库/场主要通道,建筑物(含停车库/场)与室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各楼层(含停车库/场)电梯厅、楼梯(含自动扶梯)口,楼群之间建筑连廊周边,顶层平台(含裙楼顶层平台)出入口周边 |
● |
|
|
51 |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周边,无人值守现金暂存处周边,仓库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周边,财务室周边 |
● |
||
|
52 |
发电机、油库、变(配)电、两次供水设施设备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周边 |
● |
||
|
53 |
其他需要管理部位 |
○ |
||
|
54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巡检的终端设备,智能集成数据服务、智能安防集成应用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 |
● |
|
|
注:●应配置○宜配置 |
||||
6.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2.1
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
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且朝向一致。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一致向外;
b)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监视图像应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c)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
d)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不大于45°;
e)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f)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g)电梯轿厢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覆盖轿厢、避免逆光,系统应具有楼层显示功能;
h)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6.2.3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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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视范围 |
监视要求 |
|
1 |
室外周边 |
应能清晰显示出入口外15m范围街面过往人员的往来情况、体貌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车型、颜色、行驶等情况(存在环境遮挡情况的除外) |
|
2 |
出入口 |
应能显示全貌,并清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活动情况,车辆出入口还应清晰显示车辆牌号 |
|
3 |
走廊通道 |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室外通道(含主干道)还应看清机动车辆颜色、车型、行驶等情况 |
|
4 |
区域范围 |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行驶情况,以及以摄像机为基准5m-10m范围监视区域内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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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楼梯口 |
应能显示全貌,并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活动情况 |
|
6 |
电梯厅 |
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
|
7 |
自动扶梯 |
应能清晰显示上下人员面部特征、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
|
8 |
电梯轿厢 |
应能清晰显示电梯轿厢内全景 |
|
9 |
设备机房 |
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
|
10 |
过程监控 |
应能清晰显示监视范围内人员的体貌特征、活动情况及交接、操作的全过程 |
|
11 |
设备操作 |
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对设备操作、维护的活动情况 |
|
12 |
业务办理 |
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体貌特征及相关业务办理的全过程 |
6.2.4
摄像机的水平分辨力应不低于800TVL。在环境照度不低于300lx的条件下,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 50198-2011 规定的评分等级4分的要求,相应的系统技术指标除符合GA/T 121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
图像尺寸 |
系统水平 分辨力 |
图像 画面 灰度 |
图像 帧率 |
网络型 系统 延时 |
非网络 系统 延时 |
视音频记 录失步 |
|
GA/T 1127-2013中4.1.2的B类 |
≥600TVL |
≥10级 |
≥25fps |
≤400ms |
≤250ms |
≤1s |
|
GA/T 1127-2013中4.1.2的C类 |
≥800TVL |
6.2.5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GA/T 751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6.2.6
安防中心控制室有人值守的,图像显示终端最低配置数量应不小于 4 台,显示尺寸应不小于30英寸,应采用窄边框或无边框显示终端,并具有拼接显示功能;系统具有128路以上多路视频图像时,还应按不小于摄像机总数 1/64(含)的比例另行配置图像显示终端。系统切换或轮巡显示的同步时间应不大于 1s,画面停留时间应在 5s 至 30s 之间。视频图像单画面全屏显示时,显示图像的清晰度应与摄像机的清晰度相适配。
6.2.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触发报警时,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图像显示终端应能自动联动切换出所对应和或关联部位、区域的视频图像,并根据联动视频图像的数量,自动调整显示窗口、显示终端。触发报警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单个触发报警联动对应视频图像的能力应不小于4个。
6.2.8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实时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GB 20815-2006标准中II、Ⅲ类A级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25fps的帧速保存,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系统运行、系统备电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除特殊规定外,应不少于30d。列入反恐目标的,应不少于90d;
b)系统应保持24h开启状态;
c)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1h。
6.2.9
系统应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系统设备进行自动校时和时钟同步。
6.2.10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运动目标检测、遗留物检测、物体移除检测、绊线检测、入侵检测、逆行检测、徘徊检测、流量统计、密度检测、目标分类以及声音检测、报警联动等一种或多种实时智能分析功能及应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30147的有关规定。
6.2.11
人行出入口摄像机应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对出入人员的人脸数据采集、智能分析应用,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其他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6.2.12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 2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不大于30°,与监控目标的倾斜角宜不大于45°;
b) 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在 2.2m-2.8m 之间,监控目标的宽度宜不大于 5m;
c) 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且人脸抓拍区域环境照度不低于100lx,人脸表面光线应均匀。
6.2.13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对监视画面中遮挡率不小于 30%、侧视率不小于 20%的人脸进行自动连续捕捉、跟踪,并应自动抓拍最清晰的人脸图片;同一监视画面同时捕捉、跟踪、抓拍的人脸数量应不小于 8个;抓拍图片人脸两眼间距最低有效像素应不小于60像素;标准环境下,人脸检出率应不小于 99%,检出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
b) 应具备实现对人脸抓拍图片获取时间、获取位置、地理信息、特征信息等数据的采集、标识、展示和存储的设置功能;
c) 应能从人脸抓拍图片及获取人脸图像中抓取人脸特征,与人脸库中所有人脸特征进行比对,生成相似度值,实现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比对、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等功能,并应根据权限显示比对结果、人脸图像及关联信息;
d) 应支持经授权在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的手动添加、编辑和标识;应具有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脸库、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的加密导入功能;
e) 系统识别比对人脸库的能力应不小于 50000 人,比对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系统识别比对非人脸库误报率应不大于 5%,系统识别比对人脸库漏报率应不大于 5%;
f) 应支持经授权以人脸、时间、位置、特征等数据的检索和统计,人脸抓拍图片及数据的检索时间应不大于 1s;
g)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31488、GA/T 922.2、GA/T 1344的要求及本市相关规定。
6.2.14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VLAN的独立网段),应对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单层设备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大于75m。
6.2.15
应具有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功能,对数字录像设备的USB端口采用可通过出入口控制系统授权刷卡认证的防泄密USB防插拔设备予以绑定管理,并应将USB插拔报警传送至“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与其他应用实现实时联网的,其技术要求还应符合GB/T 22239-2019第三级安全防护和本市相关规定。
6.2.16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全景抓拍、人脸抓拍、车牌抓拍、报警联动、智能分析、识读联动等事件的关联部位、生成时间、触发类型、数据/图片、人员类型、单位(楼宇)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6.2.1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5408、GB 50198-2011、GB 50395和GA/T 367的有关规定。
6.2.18
安防监控系统涉及到不特定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等的,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征得个人同意;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6.2.19
安防监控系统中所涉及到各种图像采集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等,应符合《数据安全法》中相关规定。商业综合体管理方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开展数据处理的风险评估等。涉及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还应符合《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6.3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6.3.1
入侵探测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防护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防护区域以外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6.3.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24h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收银柜台、贵重商品营业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相邻柜台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
6.3.3
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6.3.4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重要部位的入侵探测报警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6.3.5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装置的防护范围内。
6.3.6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并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6.3.7
系统报警时,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告警信号,报警声级应不少于100dB,并能准确显示报警防区。
6.3.8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6.3.9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8h。
6.3.10
紧急报警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其他类型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5s。
6.3.11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非24h值守的,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使用公共电话网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且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使用IP网络方式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6s。
6.3.12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的报警区域、报警时间、报警类型、防区类型、人员类型、单位(楼宇)类型、关联对象、处置人员、处置结果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6.3.13
入侵探测装置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GB 10408.5、GB10408.6、GB/T 10408.8、GB 14287.4、GB 15209的要求。
6.3.14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GB 16796的要求。
6.4出入口控制系统
6.4.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
b)执行部分的输入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以外部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
c)出入口控制器、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应设置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d)系统识读部分的防护能力及系统管理与控制部分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 50396-2007附录B系统防护等级分类中的C级;
e)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应与火灾报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6.4.2
出入口控制系统重要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控制装置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6.4.3
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6.4.4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6.4.5
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1次。
6.4.6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6.4.7
车辆数据采集系统应能获取所有进出车辆的时间、牌照、颜色、照片(含全景)等基本信息,并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6.4.8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6.4.9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992 的要求。
6.4.10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进出人员的出入部位、出入时间、识读方式、数据/图片、人员类型;以及所有进出车辆的出入部位、出入时间、牌照/车型、数据/图片(含全景)、单位(楼宇)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6.4.11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2007、GA/T 72、GA/T 394的相关规定,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761的相关规定。
6.5声音复核装置
6.5.1
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接待人员的对话内容。
6.5.2
声音复核资料保存时间应与相关区域视频图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保持一致。
6.6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6.6.1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
b)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2个;
c)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d)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f)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6.6.2
系统应具有确定在岗保安员数量,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时间、地点位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上传终端信息等。
6.6.3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6.6.4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6.6.5
系统应即时将系统运行状态、本地数据采集信息、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信息等,推送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6.7智能数据集成服务
6.7.1
相关要求应符合DB31/T 1099的相关技术要求。
6.7.2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接收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及各物联网应用平台推送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接入、数据清洗、集成汇聚、数据转发,并根据附录A“智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统一输出协议及数据格式。其数据资源应包括单位(楼宇)的各类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静态数据及动态数据。
6.7.3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具有智能模组控制功能,应能根据对防范区域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进行感知、探测,自动运行、调用、ᨀ示智能的管控模组和情景模组,以实现系统对确定事件的自动认证、快速识别、入侵报警等主动精准应用,对非确定事件的自动触发、主动发现、联动控制等被动精准监控。
6.8安防中心控制室
6.8.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具有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显示及智能集成地理信息应用的控制功能;各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以及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
6.8.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应配备保安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专用设备、器材、装备。
6.8.3
商业综合体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其他安防中心控制室宜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面积宜不少于20m2。安防中心控制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6.8.4
安防中心控制室内应配置送排风空调设施,室内主要工作区域照度应不低于200lx,温度宜为18℃~28℃,相对湿度宜为30%~70%。
6.8.5
安防中心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5408、GB 50348、GB 50394、GB 50395和 GB 50396-2007的相关规定。
7. 本规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本规范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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