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分局关于依法使用警械的规范要求
- 索 引 号:SHSJ7-009002-20210708-00004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公安分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1-06-16
- 发布日期:2021-06-16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勤执法中正确使用警械,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民警自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下文简称《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规定,现就依法使用警械规范如下:
(一)主体要求
必须是警察才能使用警械。实际工作中,不得将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交警务辅助人员或者其他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人员。
(二)对象要求
必须是对正在实施的八项违法犯罪情形之一,才能使用警械。具体对象为: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这里所说的“结伙斗殴”,是指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的行为。“殴打他人”,是指殴打他人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从而引发与他人的冲突或纠纷的行为。“侮辱妇女”,是指以下流无耻的动作、语言,调戏、侮辱、捉弄、猥亵、摧残妇女的行为。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即指纠集多人,以哄闹、纠缠、辱骂,强行闯入等方式对公共场所进行干扰和破坏的行为。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4.强行冲越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即指不听劝阻,用强制甚至暴力的方式越过警察为执行勤务需要而设置的警戒线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即指在警察履行职责时以暴力方法进行反抗、拒不服从或进行阻挠和干涉的行为。
6.袭击警察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这是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需要当场制止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况。这是指除《条例》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情况。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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