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若干规定
- 索 引 号:SHSJ7-009002-20210708-00003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公安分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1-06-24
- 发布日期:2021-06-24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上海公安机关关于开展“防止插手、干预经济纠纷"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分局对防止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执法公信力和规范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编的全体公安民警。分局全体民警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插手干预经济纠的行为,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违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受理案件;不在案综系统履行受案程序;基于案外因素决定立案、不予立案;超过规定时限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二)未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即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或者超期羁押;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随意扣押企业账簿或者随意延长扣押企业账簿时间,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中利用刑事执法手段,迫使被告人与控告人签订民事协议;利用侦查权为控告人收集证据。
(四)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
第二条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各单位窗口进一步加强接报审核力度,对一些可能涉及以经济纠纷混淆为经济犯罪或出于个人目的将他人违规等非罪情况进行夸大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案件,窗口接待民警和值班领导要同时接待,并加强与法制支队沟通联系,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对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正当法律途径。
第三条分局经侦、法制、督察支队应牵头加强检查、抽查,充分发挥大监督职能作用,通过定期互通信息、联合整治、以查促改、以查促防,进一步加强整治力度,推动整治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对核查发现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及时移交分局纪委(监察室)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政策咨询
文件预览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扫码查看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