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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分局关于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的工作指引
松江分局关于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的工作指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4 阅读次数:

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制度体系,增强公安干警法纪意识、解决纪律、制度、管理不严的问题,织密制度笼子,提高制度执行力,坚决杜绝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发生,确保“三个规定”在我局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二、“三个规定”主要内容

(一)2015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干预司法“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辞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

(二)2015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2015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为了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人员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带离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四) 2015年市局下发的《上海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上海公安机关开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确保办案部门和办案民警依法履职的制度保障。

本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1.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2.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3、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4.超越职权批转涉案财物。

5.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

6.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听案情、通风报信。

8.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作为执法机关和行政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对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发动。分局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发动和政策宣讲,教育引导全局民警消除顾虑,增强自查自纠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深入开展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二)抓好制度执行。分局各部门要结合《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形的认定标准》,再次开展“三个规定”系列文件学习,提升全体民警的制度意识和规矩意识,牢固树立“三个规定”的底线意识。

(三)强化日常监督。根据《松江分局关于开展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紧盯重点岗位、薄弱环节、关键问题,切实加强排查整治、强化内部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纪问题“零容忍”,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坚决清除思想不纯、政治不纯、作风不纯的害群之马。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20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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