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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昆府(92)关于印发《小昆山镇关于家庭农场调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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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3015N1012022110788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小昆山镇
  • 发文字号:松昆府〔2022〕92号
  • 成文日期:2022-10-27
  • 发布日期:2022-10-27

第五条   申请经营家庭农场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户口家庭,有常年务农劳动力;特殊情况下,也可是本镇或本区户籍农业户口家庭。在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也可将遴选范围扩大到本村或本镇户籍非农家庭。

(二)年龄为25—55周岁;机农互助点带头人及务农人员不足的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农业种植技术,能熟练使用农用机具。

(四)能够主要依靠本家庭劳动力完成农田的耕、种、管、收等农业生产活动。

(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在村民中有较好的诚信度。

(六)无拖、欠流转费用。

第六条  承包期限

家庭农场承包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经营者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承包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章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

第七条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新组建的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原则上大于100亩,以100~250亩为宜。机农互助点带头人家庭农场、获得区级、市级以上荣誉的家庭农场根据其经营能力水平,可适当将经营规模扩大到250~500亩。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负责人家庭农场根据其自身营销带动能力,经营规模可扩大到500亩以上,最大不超过800亩。经营规模低于100亩或超过500亩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表决通过;镇保土地由镇级土地流转管理主体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镇级联合社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家庭农场,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方案。各村(农发公司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题会议讨论并通过本村本公司土地流转调整方案明确家庭农场数量、经营规模、农田分布及人选产生的方式等。各村农发公司)需将调整方案采取发放书面告知书或在公示栏公示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报镇农业农村办备案。

(二)个人申请。符合家庭农场主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农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工单或无业证明、无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承诺书,无不良社会影响等)。报名公示不少于7天。

(三)资格审核。由各村(农发公司)根据家庭农场准入标准及松江区家庭农场“负面清单”考核内容中的“一票否决”内容,对提出申请的农户逐一进行初步资格审核。

(四)公开招标。由上海农交所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小昆山分中心(以下简称:小昆山分中心)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招标文件和投标通知书。小昆山分中心在规定期限内负责组织本镇范围内的开标、评标,最终确定中标经营者名单,结果名单应在村务公开栏对外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小昆山分中心。邀请镇农业管理部门、经发中心、规划资源所等单位全程参与评审,镇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评选全过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镇保土地由镇级土地流转管理主体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镇级联合社理事会决定。

(五)结果公示。家庭农场经营者初步人选,须在本镇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正式人选。

(六)清缴费用。当选人在接到通知7日内,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发公司)上交土地流转费。以每亩每年500斤稻谷为基数,乘以松江区粮食收购基准价格1.5元/斤,折算成货币进行收取,另农田设施维护及电费需每亩每年上交80元。各村(农发公司)可根据农田土壤结构、土地平整度等要素进行适当调整,土地流转费的收取幅度在±5%以内。

(七)合同签订。各村(农发公司)与家庭农场经营者按照市农委、市工商局制定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019年版)的要求,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明确发包单位的监管责任,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农田的区域、面积、年限、用途土地租赁价格等管理内容。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农田所需农业生产经营用房、设施设备、灌溉设施等应同时签订其他补充合同(协议)。

(八)资料归档。合同(协议)签订后,各村(农发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好台账档案资料交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九条  新进家庭农场经营者试用期为一年。如有违反上级规定的情况或者不服从经营管理的,自动终止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评定合格的,成为正式家庭农场经营者。退出家庭农场后的空缺名额,由上海农交所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小昆山分中心重新公开招标。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经营权。

(一)不直接参与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力的,或由享受退包补助金的其他人员代种、代管的。

(二)将经营土地转包、转租的,或者有“拼装”“挂靠”和虚报经营面积的。

(三)违反种子检疫规定,私自调种、乱用种子的。

(四)使用违禁农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五)不服从种植计划和茬口安排,擅自改变种植结构,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的。

(六)发生秸秆焚烧,破坏农田生态环境的。

(七)在粮食销售中出借、变卖、混用售粮凭证或交售非自产粮食的。

(八)违规倒卖或转租国家补贴农机行为的。

(九)不履行合同约定,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的。

(十)主要经营者在农业生产工作以外,还有其他全职或者兼职工作的。

(十一)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二)发生其他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

(十三)上级单位要求必须退出家庭农场经营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村(农发公司)根据上级相关要求,严格操作程序坚持民主公开,严禁徇私舞弊。坚决杜绝拉票、串票、贿选情况发生,如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发生的,则取消该农民的候选资格。

第十二条   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线索,将移交镇纪委(监察部门严肃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由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时,按照新要求执行。

 

 

 

 

 

 

 

 

 

 

 

 

 

 

 

 

 

 

 

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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