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昆府(122)关于印发《小昆山镇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SHSJ69-009001-20220325-11015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公开主体:小昆山镇
- 发文字号:松昆府〔2022〕122号
- 成文日期:2022-03-25
- 发布日期:2022-03-25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小昆山镇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3月25日
小昆山镇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财政资金风险,强化财政资金监督,进一步加强我镇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管理,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松江区街道和镇级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是指本镇镇级财政账户和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镇财政所是本镇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办理镇级财政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审核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以及日常监督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镇财政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五条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本镇实际,目前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分为镇级财政账户、纳入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尚未纳入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第六条 财政账户包括镇财政单一账户、镇财政结算专户、镇财政专户等。纳入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尚未纳入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预算单位党费、工会、食堂、基建等账户。
第四章 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七条 账户开立及备案。预算单位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账户开立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镇财政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并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预算单位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打印批复书,在区财政局签发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账户。
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内进行账户开立备案,报镇财政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后启用银行账号。
证明材料:1.开立材料。(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2)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提供单位集体决策会议纪要;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提供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对外公告等证明材料;按国家政策确定开户银行的,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4)编办关于同意预算单位成立的批复。(5)其他证明材料,如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镇党委、政府、工会设立的批文或证明及其他相应证明材料。2.备案材料。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
第八条 账户变更。预算单位应在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1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内进行账户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镇财政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并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预算单位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打印批复书至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证明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其他证明材料,如编办关于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开户银行出具的因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的相关材料及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 账户撤销。有下列情形的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银行账户撤销。1.预算单位被合并的,被合并单位的银行账户按规定及时撤销,不同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单位的,原单位银行账户全部撤销,重新开立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2.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3.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及时销户,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预算单位应在银行账户撤销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内进行账户撤销备案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财政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
证明材料:开户银行签发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做好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收支、结算等日常管理,保管好银行开户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镇财政所对本级财政及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上报镇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镇纪检监察部门对镇财政所提交的相关问题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镇党委、政府;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银行账户用途或出借单位银行账户的;
(三)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立银行账户,转存、隐瞒预算资金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预算资金损失的;
(三)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撤销银行账户的余额转存到其他账户的。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存放预算资金的;
(二)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的;
(三) 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