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叶榭镇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民政、社区
- 公开主体:叶榭镇
- 发文字号:叶府〔2020〕157号
- 成文日期:2020-09-04
- 发布日期:2020-09-04
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民区、直属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松江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松社建办〔2019〕3 号)文件精神,构建叶榭镇困境儿童保障体系,确保本镇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制定了《关于加强叶榭镇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经镇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0年9月4日
关于加强叶榭镇困境儿童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松江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松社建办〔2019〕3 号)文件精神,构建叶榭镇困境儿童保障体系,确保本镇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提出加强本镇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若干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与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我镇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多方参与的运行机制,促进我镇困境儿童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在“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镇实际,把握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安全优先。以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为核心,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安全保护机制,落实监护责任,充分发挥政府的监护兜底作用。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重点聚焦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的儿童,落实监护责任,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对因贫、因病、因残等陷入困境的儿童,依托现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框架,充分用足和不断完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等相关政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是坚持上下联动。各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各村(居)强化属地责任。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保障对象和范围
本镇需要保障的困境儿童是指本镇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具体范围和情形如下:
(一)保障范围
1、叶榭镇户籍的儿童;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叶榭镇户籍或长期居住在本镇并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的儿童;
3、无法查找生父母但长期事实生活在本镇的儿童。
(二)困境情形
1、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
2、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
3、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
三、工作机制和措施
1、保障基本生活。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其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 16 周岁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父母无抚养能力,由其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和组织日常托养的困境儿童,纳入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在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2、保障基本医疗。进一步做好本镇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少儿住院基金的工作。对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
3、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继续落实和完善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的免费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落实司法保障。对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派出所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派出所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临时照料;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临时生活照料提供帮助(包括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区困境儿童临时庇护中心等给予临时照料))。
5、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落实救助政策和残疾人政策。
(二)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叶榭镇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系会议”)制度,由镇政府分管副镇长任第一召集人、镇社管办主任任召集人。成员由镇社管办、镇工会、镇团委、镇妇联、镇社区服务中心、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镇财政所、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叶榭派出所、叶榭司法所、镇教委、各村(居)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社管办,办公室主任由镇社管办主任兼任。联席会议全面负责本镇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建立落实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加强辖区内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协调督查。
2、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镇社管办要牵头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加强基本生活保障与教育、医疗、监护安置等政策的衔接,实现对困境儿童的综合施策、有效保障。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附件2),实现动态管理。
镇妇联要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按照上级相关要求,配合镇社管办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镇社区服务中心要协调镇教委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镇教委指导督促辖区内学校、幼儿园认真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中的强制报告职责,协调解决困境儿童就近入学等问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困境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
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要做好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工作。并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务。
镇财政所要加强困境儿童临时监护、照料等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资金保障。
叶榭派出所要及时受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报案,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儿童的犯罪,配合做好困境儿童家庭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
叶榭司法所要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各村(居)要明确儿童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基本情况,指导监督辖区内的家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协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
各相关部门参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镇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3、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镇工会、镇团委、镇妇联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年中心等,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镇残联要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设施,为困境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心理疏导、辅助器具适配等关爱服务。
通过困难帮扶、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依托和动员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对困境儿童的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医疗康复、精神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和结对共建单位等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实施公益项目落实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
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侵害造成儿童陷入困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保护儿童安全。
1、发现报告机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缺失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在第一时间向派出所报案并向镇社管办报告。上述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严肃追责。
2、应急处置机制。派出所接到涉及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要立即出警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因监护侵害导致儿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派出所联系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委会进行妥善安置,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儿童有表达能力的,要求护送地点征求其本人意见。凡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亲属的,或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委会都无临时照料的意愿或条件,派出所要联系并协助社会事业和社区管理办公室将困境儿童妥善安置于困境儿童临时庇护场所。对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困境儿童临时监护、照料的转接,移送单位应填写松江区困境儿童移送登记表(附件3),经接收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移送。
3、评估帮扶机制。镇社管办会同派出所,对困境儿童的家庭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4、监护干预机制。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派出所对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在派出所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后,监护人仍存在对儿童实施不法侵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对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 6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以及存在其他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的,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5、护送转接机制。对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且本镇无其他可委托监护的非本镇户籍困境儿童,其中符合条件的,可借助流浪乞讨人员护送转接机制,将其护送至户籍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研究制定落实任务的分工方案,责任到岗到人。各村(居)要选派1名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有爱心、有担当精神的同志从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三)完善信息台账。各村(居)要积极开展困境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摸清困境儿童规模数、分布区域、结构组成、家庭状况、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情况,建立信息报送及更新制度,为落实保障措施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强化家庭监护的责任意识,引导全民关爱。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0月7日起实施。
附件:1、叶榭镇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松江区困境儿童信息登记表
3、松江区困境儿童移送登记表
叶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发 |
叶榭镇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健全我镇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建立叶榭镇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第一召集人: 潘叶翠 副镇长
召 集 人: 金 辉 镇社管办主任
成 员:时俊和 镇总工会副主席
徐扬帆 镇团委副书记
顾春燕 镇妇联主席
赵坚峰 镇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
费 欢 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主任
陆叶锋 镇财政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范东良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严 民 叶榭派出所所长
陈 平 叶榭司法所所长
褚兴贤 镇教委主任
俞新辉 同建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金雄斌 金家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
徐 浩 东石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
尹群峰 兴达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
孙连欢 东勤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
蒋 蕾 堰泾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春明 团结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丁 鸥 四村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桂静静 井凌桥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陈文忠 大庙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
何 辉 马桥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丁 钟 八字桥村党总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 明 徐姚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盛玉辉 中原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黄仁明 张泽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陈 萍 世强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镇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社管办,由金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镇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附件2:
松江区困境儿童信息登记表
所在街镇: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片 |
身份证号 |
| 出生年月 |
| |||
户籍地址 |
| |||||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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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情况 | □健康 □患病 □残疾 | 病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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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无 □轻微涉法 □吸毒 □酗酒 □流浪乞讨 □其他:______ | |||||
福利救助 落实情况 | □特困供养 □低保家庭 □低收入家庭 □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 □住房救助 □残疾人两项补贴 □散居孤儿 □其他______ | |||||
困境儿童类别 |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 □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 □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 | |||||
父亲情况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
就业情况 |
| 联系电话 |
| |||
特殊情况 | □死亡 □失踪 □失联 □服刑 □重残 □重病 □其他 | |||||
母亲情况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
就业情况 |
| 联系电话 |
| |||
特殊情况 | □死亡 □失踪 □失联 □服刑 □重残 □重病 □其他 | |||||
监 护 人 情 况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
与儿童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
特殊情况 | □死亡 □失踪 □失联 □服刑 □重残 □重病 □其他 | |||||
教育情况 | 就学状态 | □未入园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职 □辍学 □其他_________ | ||||
所在学校 |
| 所在年级 |
| |||
在校表现情况:
| ||||||
遭受侵害情形 | 是否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监护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被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非法牟利等情形。
| |||||
已 开 展 帮扶情况 |
| |||||
社工结对情 况 |
| |||||
下 一 步 帮扶建议 |
| |||||
附件3:
松江区困境儿童移送登记表
所在街镇: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址 |
| ||||
移送时间 |
| 交接地点 |
| ||||
移送单位 |
| 经办人 |
| 联系 方式 |
| ||
接收单位(监护人) |
| 经办人 |
| 联系 方式 |
| ||
交接时 儿童情况 |
| ||||||
约定监护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 ||||||
移送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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