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泖港镇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泖港镇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5-04-24
- 发布日期:2025-04-24
一、政策修订背景
为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本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实施落地,切实改善本镇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6号令)、《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文件精神,我镇于2021年11月12日印发《泖港镇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办法(2021修订版)》(泖府字〔2021〕105号,以下简称“105号文”),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我镇已完成农民集中居住安置1332户(其中平移694户,上楼638户),为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我镇对“105号文”进行简易修订。
二、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有哪几种推进模式?
根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总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进镇上楼集中、农村村内平移集中、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等多种模式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三、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资金支持有哪些?
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建设资金主要以市、区两级政策资金及镇财政支持予以筹措,同时体现农户适当出资。
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上楼的安置对象有哪些?
(1)“三高两区”(高速公路、高铁和高压线、生态敏感区和环境综合整治区)涉及的村民;(2)原有宅基地房屋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村民;(3)受市政配套设施项目严重影响的村民;(4)四个撤并村,即:泖港村、新龚村、范家村、南三村全体拥有宅基地房屋的村民;(5)十一个规划确定的保留村(黄桥村除外),无法取得村内平移宅基地资格权但拥有宅基地房屋的村民;(6)三个居委会,泖港居委会、港湾居委会、五厍居委会全体拥有宅基地房屋的居民;(7)近期(至2027年底)没有村内平移集中居住计划的村民。
针对以上安置对象中有宅基地房屋且有进镇上楼意愿的村民,原则上应以埭为单位,整体有序推进,以户为单位申报,由村、镇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进镇上楼集中居住。
五、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上楼的安置标准是什么?
上楼安置面积按照4人及4人以下户(含空户)不超过180㎡,5人及5人以上户不超过200㎡确定。
六、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平移的建房对象有哪些?
根据市政府16号令及《松江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泖港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现有十一个保留村中,在村内拥有宅基地房屋并符合宅基地平移资格的农户,实施村内平移集中居住。着重优先解决“三高两区”涉及的农户村内平移集中居住。
七、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平移的建房标准是什么?
4人及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90㎡,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80㎡;5人及5人以上户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特殊情况的经审核后,宅基地占地面积可放宽到不超过140㎡,建筑面积根据人口适当增加。建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超过3层,并取消农业辅房。
八、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拥有宅基地房屋且自愿有偿退出的本镇户籍村(居)民,在提供已有自住房产权证明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对于通过买卖方式取得宅基地房屋且自愿退出的外来户,可享受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九、修订后的文件何时施行?有效期是何时?
修订后的文件自2025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泖港镇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