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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泖港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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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SHSJ65-009002-20230602-13450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公开主体:泖港镇
    • 发文字号:泖府字〔2023〕58号
    • 成文日期:2023-06-02
    • 发布日期:2023-06-02

     

     

     

     

     

     


    关于印发《泖港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科室):

        《泖港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7日

     

     

     

     

     

     

    泖港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松府〔2021〕61号)、《松江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正面清单)》和《松江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松财〔2021〕19号),以及松江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按《松江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

    第八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四章 预算绩效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和安排。对于已安排预算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才能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条 购买主体要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考虑、优先安排、聚焦保障改善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通过电子集市采购或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采用分散采购,并按照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对分散采购的项目,由购买主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必须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全程参与采购过程,加强对采购文件审核以保障采购目标的有效实现,加强对采购程序的监督以保障采购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预算和采购计划,购买主体提出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内容、期限、数量和价格等进行描述。根据服务项目金额大小,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采购员提出采购申请,报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二)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镇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单项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提交镇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对专业性强或敏感度高的项目可邀请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如需要委托采购的,则单位可在对代理机构的资质、业绩和信用记录进行综合考量后,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机构。

    第十八条 主要按以下方式进行采购:

    (一)询价

    1、对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提出申请,报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向具备相应条件或资质的供应商实施采购。

    2、对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20万元以下的项目,购买主体应邀请具备相应条件或资质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比价,购买主体应遵循节约财政资金、价低者得的原则进行比价,在质量、服务均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报价最低者中标,并出具中标结果书。或者参照上级部门对供应商的考核结果,选择相关供应商作为承接单位。

    (二)单一来源采购

    以下情形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置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或者为了确保原有服务项目的连续性,继续选择原供应商提供服务。 

    (三)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

    对单项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遵循物有所值、服务质优的原则,对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评审。

    单项预算金额在20 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采购;购买主体需组织5人(含)以上的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小组可由采购单位(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人和采购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专业人员等有关人员组成。

    单项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采购流程如下:

    1.对单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镇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购买主体编制采购公告,并在泖港镇政府网站发布后实施采购;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结果也应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2.对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镇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再报区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相关采购信息,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

    对单项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报镇长办公会和镇党委会审议通过,再报区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相关采购信息,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对于单项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泖港镇政府网站进行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以经批复的预算内容为依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后,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实施采购活动。

    严禁将同一个服务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项目以规避相关采购程序。对同一类型项目可合并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合并后总金额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履行规范的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章 合同及履行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明确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依据。资金支付按项目特点可采用预拨、分期付款、一次性支付等方式。采用预拨方式的,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30%;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必须结合当期考核结果进行支付;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的,必须在履约验收通过后进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履约验收意见应作为费用支付的重要依据。验收合格的,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验收不合格的,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扣减供应商相应的服务费用,并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若情形严重对购买主体造成损失的,购买主体应当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要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指定专门联络人负责与项目承接主体的沟通与协调,定期对项目开展情况予以动态跟踪检查,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管,确保购买服务项目有序顺利推进。对于购买金额较大、受益面广的服务项目,购买服务主体还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对服务项目要建立健全考核验收机制,成立验收考核小组,可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并邀请服务对象也参与验收考核工作。同时,结合日常动态跟踪检查情况,对服务项目的效果和问题进行全面的总结和分析,形成验收报告。

    购买主体是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不得将验收职责全部委托给第三方实施,验收中涉及部分专业性内容可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同开展。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确保购买服务项目结果有效和资金规范使用。镇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党的机关、人大、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9日印发的《泖港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泖府字〔2019〕150号)同时废止。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松江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泖港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申请表

    3.泖港镇政府购买服务审批流程图

    4.泖港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流程图

    5.服务类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松江区泖港镇党政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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