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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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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国防、民防
  • 公开主体:泖港镇
  • 发文字号:泖府字〔2023〕43号
  • 成文日期:2023-04-25
  • 发布日期:2023-04-25

 

 

 

 

 

 

 


关于开展2023年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兵役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增强全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根据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开展兵役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时间安排

全镇兵役执法检查时间安排在4月至6月底前实施。5月15日前完成本镇自查;6月底前迎接市、区检查。

二、检查方式

全镇采取企(事)业单位于4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上报《用人单位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2023年)》;镇人民政府于5月15日前完成定点企业现场兵役执法检查的方式实施。

 

三、检查内容

(一)企(事)业单位是否有一套完整职工(员工)花名册;

(二)企(事)业单位是否有一套《适龄公民(员工)花名册》,检查对象为上海市户籍,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的男性公民(不含本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和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男性毕业生;

(三)企(事)业单位依据《适龄公民(员工)花名册》是否落实每名适龄男性公民《上海市公民兵役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本人照片信息页和逐年登记审核页,且复印在同一A4纸上。《上海市公民兵役证》复印件必须有逐年“登记、审核、服役情况和登记部门”审验结果;

(四)企(事)业单位是否有近三年来《用人单位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

(五)企(事)业单位招工(招聘)简章、劳动用工合同中是否有“上海市户籍男性适龄公民需提供查验有效《上海市公民兵役证》和适龄公民服兵役、参加兵役登记、履行兵役义务等相关内容;

(六)企(事)业单位是否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兵役工作,集中存放兵役机关历年下发的各类兵役执法文件和上述1-5条资料和兵役执法部门检查反馈表。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年度兵役执法检查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职责,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兵役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健全完善本镇依法征兵机制的关键环节。因此,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兵役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领导把关、专人负责,扎实做好兵役执法检查各项工作。

二要周密筹划组织,严格标准落实。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泖港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3年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各项工作落实;要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要落实专人全面负责兵役执法自查工作;要对照《用人单位兵役执法检查评分表》逐项抓好落实,确保程序规范,公民受教育。

三要抓好宣传教育,提高工作质效。各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兵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大力营造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良好氛围。要灵活运用网络、微信、宣传栏、电子广告屏等平台,宣传兵役法律法规,及时张贴《上海市2023年兵役执法检查通告》。要按时完成并上报《用人单位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2023年)》。要加大查纠整改力度,对逃避兵役登记、逃避或拒服兵役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检查、不履行兵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上海市兵役执法检查实施办法》依法给予处罚,以维护兵役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兵役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特此通知。

 

附件:1.泖港镇兵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本市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兵役

义务告知书

      3.上海市2023年兵役执法检查通告

      4.泖港镇对企(事)业单位兵役执法检查安排表

      5.用人单位兵役执法检查评分表

6.用人单位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2023年)

 

 

 

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松江区泖港镇党政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1

 

泖港镇兵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黄建春    泖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曹      泖港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员:唐卉庆    泖港镇党政办公室主任

徐玲玲    泖港镇党群工作办公室主任

施则华    泖港镇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顾秋锋    泖港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石世东    泖港镇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

      泖港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主任

陆薛峰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主持工作)

朱连芳    泖港镇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

吴霄雁    泖港派出所教导员

张春来    泖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附件2

 

本市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当履行的兵役义务告知书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兵役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十五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第二十二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第五十九、六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二、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二)国家《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兵役登记的;(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工作要点

(一)自觉履行兵役工作义务: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兵役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执行落实;指定部门和承办人员具体负责做好落实兵役法律法规的相关工作;密切配合兵役部门做好兵役工作。

(二)认真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承办人员熟悉兵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18至24周岁具有上海户籍的男性适龄职工中(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兵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招工(招生)通知(简章)、劳动用工合同中载明需提供查验本人有效《上海市公民兵役证》、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等内容的相关条款;承办人员熟悉兵役证查验相关业务;录用员工、录取学生时查验适龄男性职工、适龄男性男性学生的有效兵役证;每年督促适龄职工(学生)参加年度兵役证审验登记(公假半天);按要求认真填报《自查报告表》,做到数据准确、内容齐全;积极支持本单位适龄员工、适龄学生应征入伍,并做好相关优待、安置工作。

(三)及时整理兵役工作资料:建立职工(学生)名册、18至24周岁上海户籍男性职工(学生)名册;每年将适龄职工(学生)的兵役证复印件装订成册;每年《自查报告表》归档。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3年4月

 

 

附件3

 

海市2023年兵役执法检查通告

 

为督促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落实好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现就2023年全市兵役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本市各级兵役执法部门于4月初至6月底,主要运用互联网及网络视频平台等线上手段,采取街道(镇、乡)自查、区普查和市组织抽查的方式,对本市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情况实施检查。全市各级各类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兵役法律法规要求,指定本单位兵役业务工作的具体部门及其负责人和承办人员。

二、街道(镇、乡)自查。4月起,各街道(镇、乡)武装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兵役执法检查组,组织指导本区域内中等学校、规模以下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登陆“上海征兵”网站(http://zbb.sh.gov.cn/)下载并填报《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复印存档备查,于5月1日前将原件及电子版寄送本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所在的街道(镇、乡)武装部。

三、区组织普查。5月中下旬,各区政府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普查本区域街道(镇、乡)、任务归属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区的高等学校、直属局(公司)等规模以上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人数300人以上的)贯彻执法兵役法律法规情况。对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有逃避、拒绝服兵役等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市组织抽查。6月中旬起,市政府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兵役执法组,对各区各单位贯彻落实兵役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3年4月

附件4

 

泖港镇对企(事)业单位兵役执法检查安排表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

单位地址

负责人

5

8

9

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泖港东路108号

镇武装部部长

上海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叶新公路2989号

上海力太化学有限公司

中强路580号

上海多森化工有限公司

新宾路1469号

上海大正力保健有限公司

中区路555号

上海先韧机械有限公司

新波路517弄6号

上海欧耐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西厍一路28号三栋厂房

上海耶里夏丽食品有限公司

叶新支路730号

上海鹤城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厍公路8号

上海乔翊娅食品有限公司

新宾路1259号

备注

1、以上企业为镇兵役执法检查组指定检查单位,其他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实施自查,并按要求抓好落实。所有单位均于4月30日前将附件6《用人单位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2023年)》上报泖港镇人民武装部。

2、检查前,联系各单位确定检查时间。

 

附件5

 

用人单位兵役执法检查评分表

 

检查项目

评分内容

检查方式

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兵役义务情况(4分)

指定专门部门和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落实兵役法律法规相关工作

查看资料

座谈交流

负责人、承办人员熟悉兵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查看资料

座谈交流

本单位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情况(8分)

在招工(招生)通知(简章)、劳动用工合同中注明“18-24周岁具有上海户籍男性适龄职工(学生)需提供查验有效《上海市公民兵役证》”等内容条款的

查看资料

在本单位18-24周岁男性适龄职工中专题组织开展兵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查看资料

录用员工时查验适龄男性职工有效兵役证,每年督促适龄职工参加年度兵役证审验登记

查看资料

兵役工作资料整理情况(6分)

建立本单位18-24周岁上海户籍男性职工(学生)名册;将本单位适龄职工(学生)上一年度《上海市公民兵役证》复印件装订成册

查看资料

按要求填报《用人单位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

查看资料

关心支持国防建设情况(2分)

支持本单位适龄职工应征入伍,积极做好相关优待工作

问卷调查

座谈交流

以上各项小计得分

20

受检单位平均得分

 

 

 

自查单位:                  检查人(签名):         检查时间:     

-


 

附件6

 

用人单位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2023年)

 

自查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填表日期:          

 

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8至24周岁本市常住户籍适龄男性员工人数

非本市常住户籍但取得本市居住证满3年18至24周岁适龄男性员工人数

上一年征兵

任务完成情况

适龄男

性职工

总数

本年度参加网上兵役登记人数

持有兵役证人数

不超过24周岁具有大专毕业学历人数

不超过24周岁具有本科毕业学历人数

任务数

完成数

 

 

 

 

 

 

 

 

 

  

    1、本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人单位)落实执行兵役法规情况汇总,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据性文件,请各单位务必安排专人分别按照表列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填报前,认真阅读《本市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兵役义务告知书》。

2、本表及《本市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兵役义务告知书》可请各单位承办人登录“上海征兵”门户网站(网址:zbb.sh.gov.cn)下载、填报。

3、本表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复印存档备查。本表原件由各单位在4月30日前寄送镇武装部,由镇武装部分别汇总、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                      承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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