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泖港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003011Y10120230220615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泖港镇
- 发文字号:泖府规〔2022〕1号
- 成文日期:2023-01-09
- 发布日期:2023-01-09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泖港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泖港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泖港镇自2007年探索发展家庭农场生产模式以来,经过不断实践,形成了以“粮食生产”“种养结合”“机农一体”为主要形式的家庭农场,取得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农村发展的显著效果。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松江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全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提高生产规模化、管理标准化、生产集约化水平,结合本镇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家庭农场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以家庭生产模式为基础,以适度规模为原则,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鼓励多元生产为导向,以稳定农业发展为保障,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的家庭农场。发展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一般为夫妻两人或同户家庭劳力两到三人)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生产、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家庭农场粮食种植面积应不少于80亩。家庭农场培育必须坚持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家庭农场承包土地必须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公开流转交易;家庭农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必须向拥有土地流转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流转费。
2.主职主业原则:家庭农场主要生产者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自耕农,家庭农场主要劳动力来自家庭成员。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实行种植、养殖一体化生产,特殊情况下种、养分离的实行一事一议。具体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松农发〔2022〕1号)执行操作。
3.适度规模原则:家庭农场种植规模,要与生产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新组建的家庭农场的土地种植规模原则上大于100亩,以100~250亩为宜。机农互助点带头人家庭农场,获得区级、市级以上荣誉的家庭农场根据其种植管理能力水平,可适当将种植规模扩大到250~500亩。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负责人家庭农场根据其自身营销带动能力,生产规模可适度扩大,最大不超过800亩。种植规模低于100亩或超过500亩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表决通过;镇保土地由镇资产公司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镇经联社理事会决定。
4.稳定生产原则:为保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相对稳定,保障家庭农场对农业生产的稳定投入,原则上粮食家庭农场承包期不少于三年;生产较为优秀的种养结合、机农一体家庭农场以及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负责人家庭农场承包期可签订五到十年。
5.流转费合理原则:土地流转费事关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兼顾公平与合理。要根据本街镇、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土地流转费标准。土地流转费一般按每亩500市斤稻谷乘以上年度国家稻谷收购价(加上政府差价补贴),折算成货币方式进行收取,各村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上浮5~10%。耕作条件较差的复垦地由各村根据实际确定流转费下浮标准。流转费如有上浮、下浮调整的,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表决通过。
6.生产者择优原则:根据家庭农场准入要求,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对身体素质、敬业精神、农业知识、农事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审核,择优成为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组建机制
(一)准入条件
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原则上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户口家庭,常年务农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是本镇户籍农业户口家庭。
2.年龄原则上为25~57周岁;机农互助点带头人以及务农人员不足的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农业种植技术和农事操作技能。
4.具有承担风险、按期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的能力。
5.家庭农场承包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选择新一轮家庭农场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
(1)在上一轮承包期内,为“种养结合”“机农一体”的家庭农场或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负责人家庭农场,且生产管理水平较好。
(2)在上一轮承包期内,田间管理好、生产水平高,在区级及以上评优中获得各类荣誉的家庭农场,鼓励优秀家庭农场子女在父母到龄退出后,接续承包。
(二)准入程序
各村组建粮食家庭农场的准入程序按照《关于泖港镇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泖党政办字〔2021〕23号)执行,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管理和经营管理指导。
新组建的家庭农场在合同签订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土地流转费缴纳,确保农业生产工作正常开展。新进家庭农场可签订一年试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自动终止;考核合格的,成为正式家庭农场。
(三)退出机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管理主体经过民主程序决策或经过法律途径后,取消其家庭农场资格:
1.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管理中,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力的。
2.家庭农场将承包土地转包、转租,或者有“拼装”“挂靠”和虚报种植面积等行为的。
3.家庭农场“负面清单”考核不合格,违反种子检疫规定,私自调种、擅用种子,使用违禁农药,发生秸秆焚烧,养殖粪污外流污染环境等,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家庭农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故意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的。
5.家庭农场故意破坏农田水利、林网树木、养殖棚舍等基础设施,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家庭农场主要生产者在农业生产工作以外,还有其他全职或者兼职工作的。
7.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将养殖棚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生产管理的。
8.机农一体家庭农场违规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补贴农机具的;违反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
9.家庭农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并影响家庭农场生产的。
10.家庭农场发生其他不规范生产管理行为的。
三、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涉农村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家庭农场培育工作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根据区、镇家庭农场发展意见,结合各村实际,制定本村家庭农场发展调整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各涉农村应将家庭农场调整的实施方案报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备案。逐步健全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完善家庭农场队伍建设。
(二)健全服务体系
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对家庭农场的综合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加强政策调研,完善政策措施。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做好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指导,完善耕、种、管、收农机作业服务管理,加强对家庭农场的培训,组织家庭农场参与农业实用技术、“田间课堂”等一系列农民培训,对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开展饲养管理、动物防疫、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企业、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等要健全稻谷烘干交售、稻米加工等产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鼓励多元生产
随着泖港镇稻米产业强镇建设,优质水稻品种种植规模不断优化,“松江大米”的种植、收获、烘干、加工、销售已基本实现全产业链发展。持续推进镇内优质稻米产业化发展,进一步鼓励家庭农场加入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促进粮食生产由 “卖稻谷”向“卖大米”转变,提升“松江大米”品牌效应,做优做强稻米产业强镇,探索发展稻菜轮作生产模式,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增收。
(四)稳定农业发展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强化农田水利维修、日常养护,提升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鼓励本镇家庭农场申请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进一步加强家庭农场社会保障扶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农业保险等形式,帮助家庭农场降低生产风险,提升生产水平,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严格考核管理
根据家庭农场考核工作有关要求,村委会组建家庭农场考核小组,每季度组织考核小组成员对家庭农场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报镇农业农村发展办。镇农业农村发展办、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做好考核抽查工作,监督指导各村做到考准、考真、考实,真正体现负面清单考核的作用,帮助家庭农场提高管理和生产水平。
(六)强化宣传引导
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学习交流,积极组织指导家庭农场参加各类评优活动,宣传优秀典型家庭农场案例,努力营造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农场全面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23年2月9日起实施,由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关于规范提升泖港镇家庭农场发展管理的实施意见》(泖府字〔2013〕27号)同时废止。
松江区泖港镇党政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