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泖港镇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3011Y1012021112235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泖港镇
- 发文字号:泖府字〔2020〕1号
- 成文日期:2020-01-13
- 发布日期:2020-01-13
关于印发《泖港镇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泖港镇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泖港镇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改善本镇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扎实推进浦南绿色发展实践区建设,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6号令)、《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和《松江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松府规〔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本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秉持新发展理念,贯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要求,落实本市2035总体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按照本镇乡村振兴发展要求以及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节约集约土地资源,切实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坚持以村民自主选择为导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采用多元化方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严格落实上级相关工作要求,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等方式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目的。
3、实现乡村可持续发展。加大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力度,切实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促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可持续推进,实现乡村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有序推进本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重点聚焦高速公路、高铁和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区和环境综合整治区 “三高两区”;近期(至2022年)按照泖港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2017-2035)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远期(至2035年)逐步完善健全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政策体系,依据镇总规、郊野单元(村庄)规划(2017-2035)及集建区控制性规划,多途径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二、推进模式和支持政策
根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总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进镇上楼集中、农村村内平移集中、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等多种模式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一)进镇上楼集中居住
按照沪府规〔2019〕21号文件相关要求,依据镇总规、镇详规,优化本镇上楼安置办法,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1、规划和土地
依据镇总规、镇集建区控制性规划,通过落实容积率、集中绿化率、房屋密度等各项管控指标,保障农民进镇上楼集中安置用地需求。
2、资金支持
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建设资金主要以由市、区两级政策资金及镇财政支持予以筹措,同时体现进镇上楼集中户适当出资。
3、安置对象
根据市政府16号令,结合泖港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针对以下对象开展进镇上楼集中居住:
(1)四个撤并村,即:泖港村、新龚村、范家村、南三村全体拥有宅基地房屋的村民;
(2)十一个规划确定的保留村(黄桥村除外),无法取得宅基地资格权但现拥有宅基地房屋的村民。
在上述范围内,着重优先解决“三高两区”内的村民进镇上楼集中居住。
4、安置标准
(1)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户籍在本村的可以计入安置人数,上楼安置面积按照4人及4人以下户不超过180㎡,5人及5人以上户不超过200㎡确定。村民自行负担安置单价1000元/㎡。
(2)一户宅基地中兄弟都已成家,要求分家的经审核后,分家产生的增加户,参照安置标准第一条确定面积后,由村民自行负担建设成本予以购买安置面积。
(3)安置面积不足部分(可安置面积-实际安置面积)按照建设成本给予货币化补偿,分家产生的增加户不享受安置面积不足部分货币化补偿。
(4)存在一户多宅情况的,在保证其一个上楼安置名额的同时,可在其安置取得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20㎡(总面积不得超过200㎡)或给予4万元一次性补贴,多余宅基地按节地补贴标准退出。
(5)2020年度进镇上楼集中居住建设成本按10000元/㎡计算,以后年度根据建设实际情况对建设成本和村民自负安置单价作相应调整。
(二)农村村内平移集中居住
鼓励、引导符合市政府16号令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平移归并到本村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新社区。
1、规划和土地
按照沪府规〔2019〕21号文件相关要求,依据镇总规条件,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各村通过调整修编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确保农民集中居住用地需求。
2、资金支持
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建设资金主要由市、区两级政策资金及镇财政支持予以筹措,同时体现农户适当出资。市、区两级政策资金结余部分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3、建房对象
根据市政府16号令及《松江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泖港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现有十一个保留村中,在村内拥有宅基地房屋并符合宅基地平移资格的农户,实施村内平移集中居住。着重优先解决“三高两区”内的农户村内平移集中居住。
4、建房标准
农户建房应在符合规划、建筑、风貌等管控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由农户自主提出建房申请,经村镇部门审批后实施。
(1)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户籍在本村的农民可以计入申请建房人数。4人及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90㎡,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80㎡;5人及5人以上户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特殊情况的经审核后,宅基地占地面积可放宽到不超过140㎡,建筑面积根据人口适当增加。建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超过3层,并取消农业辅房。
(2)存在一户多宅情况的,在保证其一个平移宅基地的基础上,可在其审批取得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20㎡(总面积不得超过200㎡)或给予4万元一次性补贴,多余宅基地按节地补贴标准退出。
(3)针对本村户籍的农户,虽拥有宅基地平移资格权但不愿意参与平移建房的,可借鉴黄桥村模式探索实施整户迁入村内多层公寓居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建房补贴
(1)本镇给予平移农户节地补贴。节地补贴标准为2000元/㎡(节地面积=各村讨论确定的原宅基地标准面积-新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
(2)采用政府提供的图纸符合本村乡村风貌建设导则的农户给予每户3万元风貌补贴。
(3)农户放弃的建筑面积(经审批取得的建筑面积-实际新建建筑面积),可获得节房补贴(黄桥村除外),节房补贴标准为2000元/㎡。
6、风貌管控
按照市政府第16号令、沪府规〔2019〕21号文件精神及本村乡村风貌建设导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风貌统一的农房设计图纸,推进农村平移集中点建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主联合建设。采用政府提供的图纸符合本村乡村风貌建设导则的农户可以获得风貌补贴,不符合的不予批准。
(三)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1)对于通过买卖方式取得宅基地房屋且自愿退出的外来户,可享受一次性货币化补偿。镇以7800元/㎡的补贴标准,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并按5万/户叠加一次性速签、速搬奖励。
(2)外来住户拥有一户多宅并自愿全部退出的,在实施前条政策的同时,多余宅基地按村内平移集中的节地补贴标准予以补偿退出。
(四)宅基地房屋修缮
对于不愿意参加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但有维修意愿的,农户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经鉴定其房屋确认为d级危房,影响生产生活安全的,经镇相关部门审批后,允许其对房屋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固及修缮。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镇级统筹领导
成立镇集中居住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建设的副镇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村镇办负责人,成员为镇规划资源所、镇农办、镇财政所、镇房管所、镇环卫物业、镇农林公司、镇公路站、镇水务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常态化统筹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做好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年度计划制定、项目方案审核及项目实施推进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意见。
(二)落实各村主体责任
按照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总体工作要求,明确各村为本村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主体单位,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村应以埭为单位,有序推进本村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村民民主自治作用,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乡规民约,促进农村基层土地管理的民主决策、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对于村庄规划编制、农民建房资格认定、建房和安置面积标准等相关事项,应由村集体经“三重一大”讨论决策后报送镇审核。
(三)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监督
围绕农民集中居住总体目标要求,明确目标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按年度制定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计划,加强各项指标管控,严把操作审批环节,加强建设施工管理,将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纳入各村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各村领导干部政绩绩效评价。
本办法由村镇办负责解释,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将适时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