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浜镇公益性墓地(天福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民政、社区
- 公开主体:新浜镇
- 发文字号:浜府字〔2026〕22号
- 成文日期:2026-04-09
- 发布日期:2026-04-09
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文件
浜府字〔2026〕22号
关于印发《新浜镇公益性墓地(天福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
现将《新浜镇公益性墓地(天福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4月7日
新浜镇公益性墓地(天福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浜镇公益性墓地(天福园)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安葬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松江区公益性墓地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浜镇公益性墓地(天福园)(以下简称天福园)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节地、环保、生态、低耗自然资源为导向,利用镇集体土地,为当地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条 新浜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为本镇殡葬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天福园墓区建设、墓穴购买准入审批、日常管理制度建设、殡葬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和年审等。上海新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天福园日常运行管理,包括落实专人做好墓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墓区环境优美、整洁、肃穆,设施完好、规范、安全。
第三条 天福园内严禁私自新建、翻建墓穴,墓穴严禁经营、炒卖、承包、转让。
第四条 为节约土地资源,推动殡葬改革,天福园墓区在扩建入地传统墓穴的同时,将不断推进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式建设。
第五条 天福园墓穴分为入地传统墓穴和节地生态葬式两大类别,分别供给不同对象。
(一)入地传统墓穴原则上仅供:为新浜镇户籍,且为新浜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亡故者使用。具体如下:
1.亡故者为新浜镇户籍,且为新浜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持有2010年12月31日前确认的新浜镇农村集体资产社员份额—社员证);
2.亡故者为新浜镇户籍,但因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满16周岁等,故未享有农村集体资产社员份额的,则需其父母一方为新浜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夫妻一方符合以上1或2条件,其非户籍配偶先行死亡的可参照上述条款购买入地传统墓穴。
4.亡故者符合以上1条件,其配偶因早逝已落葬在村庄内需一并移墓合葬的,可申请单穴葬式,碑上刻夫妻两人名字。
(二)节地生态葬式(如树葬、草坪葬等)可供给以下对象:
1.亡故者为新浜镇户籍,但不是新浜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持有社员证)的;
2.亡故者为非新浜镇户籍,但确是新浜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社员证)的;
夫妻一方符合以上1或2条件,其非户籍配偶先行死亡的可参照上述条款申请节地生态葬式。
(三)其他情况
1.因配合市政项目建设、农民集中居住上楼后复垦等工作,存量坟墓逝者家属提出移墓申请的,经村(居)集体决策程序讨论,能找到骨灰的,可按入地传统墓穴办理移墓手续;不能找到骨灰的,保持就地生态安葬,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
2.不符合以上1条件,存量坟墓逝者家属提出移墓申请的,经村(居)集体决策程序讨论,能找到骨灰的,可按节地生态葬式(如树葬、草坪葬等)办理移墓手续;不能找到骨灰的,保持就地生态安葬,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由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相关村(居)委会召开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初步方案,方案通过各村(居)集体决策程序决定;情况较为复杂的,提请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天福园禁止预先挑选、预定墓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天福园实行实名登记,村(居)民亡故后,丧属办理入葬手续,须携带购买申请表、丧属身份证,亡故者身份证、户口本、社员证(亡故者还未继承社员份额的,则需父母一方社员证)、死亡证明(火化证)以及所属村居开具的有效证明办理。
第八条 墓穴位置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从第一排从右到左依次排序选取。亡故者亲属(或丧葬事务承办人)安葬亡故者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位置进行安葬,墓位不得自行转借、转让或买卖,墓区内不准私建任何附属设施。
第九条 墓地穴位安置实行有偿管理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墓穴收取规定的管理费,一次性缴纳20年。
第十条 墓穴管理周期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在期限届满前180日内,墓地管理处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穴的,重新办理续用手续。墓地管理费用按届时新的标准执行。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墓穴。逾期未办理或在管理周期内提前取走骨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墓穴使用权。对连续三年不缴纳公墓维护费的,经天福园书面或电话通知,仍未缴纳或无法联系的,在本市主要报刊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缴纳者,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将骨灰撒散、深埋或进行生态葬。
第十一条 骨灰堂寄存是指将骨灰临时寄存于骨灰格位中,寄存周期不超过3年,骨灰寄存位置不得挑选、预定,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放。到期不取的,天福园书面或电话通知寄存人;无法联系的,在本市主要报刊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取走的,视作无主处理,将骨灰撒散、深埋或进行生态葬。
第十二条 持续推行“无烟祭扫”,提倡用鲜花祭祀,实行文明安全祭扫方式,不得在墓地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和燃放爆竹,禁止在墓区搞封建迷信活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爆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祭奠者应自觉维护墓园环境,爱护墓园内绿化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镇社事办建立殡葬服务以及殡葬用品清单,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等,确保清单外无收费、清单外有服务,做好业务指导。负责对墓区使用、管理情况等定期开展督查,每年年底联合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天福园由上海新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配备相应的墓地管护员并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具体承担墓地设施看管、墓园内及周边卫生保洁、园区绿化日常养护、安葬引导、祭祀服务等,建立“一墓一档”,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完整,并同步录入《上海市殡葬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墓地管护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严格遵纪守法,不得向购买墓穴者收取除墓穴费(含管理维护费、墓碑、刻字、保护盒、定制照片)等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因墓区管理不善造成丧户损失的,先由墓区管理单位依法赔偿,再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丧户损失的,墓区不作赔偿。
第十六条 天福园所有收费应全部用于该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禁止挪作他用。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收支两条线”,加强财务账册登记、保管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款相符。丰富收款方式,增加微信、支付宝等转账功能,减少现金收取,确需收取现金的,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殡葬行业干部职工纪律作风建设的指导意见》“十严禁、十必须”工作要求,从严开展纪律作风考核,常态化推进从业人员定期学习,切实提升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杜绝在殡葬管理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如发生相关问题,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浜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