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计划生育后遗症对象给予年经济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003010Y1012025050709
- 主题分类: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公开主体:新浜镇
- 发文字号:浜府规〔2025〕1号
- 成文日期:2025-03-31
- 发布日期:2025-03-31
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文件
浜府规〔2025〕1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计划生育后遗症对象给予年经济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
现将《关于对计划生育后遗症对象给予年经济补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3月28日
关于对计划生育后遗症对象给予年经济补助
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决定对在20世纪60--70年代为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后遗症对象,每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一、补助对象
在20世纪60--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由市或区卫生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后遗症且认定时户籍为本镇的对象。
二、补助标准
实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后遗症对象除由政府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外,镇政府对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后遗症对象实施以下经济补助:
1.每月经济补助300元,全年合计3600元;
2.每年年初免费投保镇大病互助基金保险和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保统一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支付方式
补助金每年分两次兑现。即6月30日和12月30日之前兑现。
四、经费来源
以上款项经费统一由镇财政支出,并列入每年年初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五、执行时间
1.本意见自2025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14日。本意见由新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意见如与上级政策有冲突、或在实施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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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浜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印发 |
相关链接:关于《关于对计划生育后遗症对象给予年经济补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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