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浜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3010N10120241101188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新浜镇
- 发文字号:浜府字〔2024〕117号
- 成文日期:2024-08-01
- 发布日期:2024-08-01
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文件
浜府字〔2024〕117号
关于印发《新浜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浜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23日
新浜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镇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松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各年度《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镇属单位,依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单位还应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资金范围为:①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②单次及同类累计采购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及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为:
一、政府采购评审小组
根据每次采购需求,可以成立5人(含)以上的采购评审小组(一般为单数),对采购需求、供应商、金额等进行评审核定。采购评审小组组长由采购需求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采购需求单位(以下简称“需求单位”)可根据采购业务需要确定参与人员。
二、采购需求单位
需求单位是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达到的绩效目标,加强合同管理和日常监督。
三、协同管理单位
党政办负责采购信息发布;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规范采购流程、委托财务监理编制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财政所负责采购预算审核、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开展审价工作、资金拨付、绩效评估;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审核;相关部门参与项目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及采购流程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六条 项目审批
需求单位填报《新浜镇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附件1),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经财政所确认后,根据项目金额大小,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预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镇长审批,镇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需经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审核表》(附件2)报区采管办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采购流程
(一)集中采购
纳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件3)集中采购的项目,需求单位按照区相关规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电子平台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二)分散采购
1、提出采购需求:单次及同类累计采购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需求单位填写《新浜镇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提出采购需求,其中:固定资产采购按照《新浜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采购项目要有预算清单,预算清单由各需求单位提供,采购的方式由财政所审定。
2、编制限价清单:预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的,且不能通过市场直接获得参考价格的,能编制限价的由项目办委托财务监理编制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两年内相同项目的限价,可按照第一年限价为最高限价,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该限价作为发布采购公告的最高金额。
3、采购公告的编制与发布: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公告由需求单位编制;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以下的采购公告由项目办编制;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的,由代理机构编制。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采购公告由党政办在松江门户网站上发布,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公告由代理机构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采购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为3个工作日。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非涉密采购项目还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及门户网站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附件4)。
4、采购实施
纯货物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数量多、单价低,且网上有标价的优先实施网购比价。对于农副产品以及涉密等特殊项目,应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实施书面询价。
(1)直接购买: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货物原则上都要在正规卖场(如:大润发、易初莲花、联华超市等)或以网购的形式,在京东、苏宁等大型网购平台直接购买,支付方式优先采用公务卡进行结算。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要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
(2)书面询价:预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需求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单(附件5)进行书面询价并通过比价确定供应商,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3)公开询价: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需求单位编制询价公告(附件6)交党政办发布。需求单位受理报名后在符合资质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中通过比价确定供应商,同时做好会议记录。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在已报合格的供应商中比价或者直接委托。
(4)竞争性磋商(谈判):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纯货物项目使用竞争性谈判按最低竞价法实施采购,需要安装、维保的货物、服务项目使用竞争性磋商按综合评分法实施采购。
①编制、发布采购公告:项目办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公告(附件7)交党政办发布并接受供应商报名。
②供应商资质审核:评审小组成员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报名不满3家合格供应商的做废标处理,再次采购仍不足3家的,在已报合格的供应商中开展磋商(谈判)。
③编制评分项目:评审小组成员编制评分项目(附件8),服务评分项目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报价、团队资质、服务承诺等。货物采购在保证规格参数一致的条件下以价格为主导要素。
④开展竞争性磋商(谈判):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开展采购项目的磋商(谈判),按照设定好的评分项目进行评审打分,针对每家供应商的提问尽量保持一致。
⑤供应商确定:需求单位根据磋商(谈判)的报价、评分填写新浜镇政府采购供应商确认表(附件9),经评审小组签字确认后确定中标供应商。
(5)单一来源采购:采购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的,经镇主要领导审批后需求单位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实施采购;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置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6)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库中选择。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公告的编制、供应商报名审核等相关采购流程的实施开展。
5、供应商的公示
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需求单位班子成员或评审小组成员确认后在松江门户网站上发布中标公示,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公示(附件10)时间为3个工作日,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为1个工作日。
二、工程项目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管理实施
(一)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的管理实施程序按照镇相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区采管办相关规定执行。需求单位填制《新浜镇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后还需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审核表》(附件2),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财政所协助需求单位向区采管办递交项目审核表,区采管办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上级相关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签订、追加资金及审价结算
第九条 合同签订。需求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公示)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确定供应商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购买项目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验收要求等合同要素。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同步要求供应商签署廉政承诺书(附件15),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管理、防范廉政风险。项目结束需要审价的,合同中必须明确项目最终结算按审价为准。
第十条 追加资金。追加资金必须遵守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单笔追加资金在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单笔追加资金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报镇长签字审批;单笔追加资金10万元(含)以上的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审价结算。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需要审价的,交财政所委托财务监理进行审价,出具审价报告。部分服务不能审价的,由财政所通过绩效评价进行抽查考核。采购项目是否需要审价由经发中心、财政所根据项目确定。
第五章 验收支付及材料归档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供应商交付标的后,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附件16),如与合同约定不符,应与供应商及时沟通。
第十三条 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所请款,需提供《新浜镇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政府采购的资金支付按照《新浜镇财政资金申请与费用报销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需求单位应对购买的服务项目按服务内容、供应商、实施期限、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形成台账(附件11)。台账与采购资料一并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三重一大审批金额等如有调整,本办法中也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浜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附件:1、新浜镇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
2、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审核表
3、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
4、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审批表
5、新浜镇政府采购询价单(样张)
6、新浜镇政府采购询价公告、公示(样张)
7、新浜镇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模板)
8、新浜镇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分表
9、新浜镇政府采购供应商确认表
10、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模板)
11、新浜镇政府采购项目台账登记明细表
12、新浜镇政府采购简易流程图
13、新浜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适用名录
14、政府购买服务、货物合同参考文本
15、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廉政承诺书参考文本
16、新浜镇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17、松江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正面清单)和 松江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18、新浜镇镇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新浜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印发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