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新浜镇
- 发文字号:浜府字〔2023〕136号
- 成文日期:2023-11-16
- 发布日期:2023-11-16
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文件
浜府字〔2023〕136号
关于印发《新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新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16日
新浜镇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更好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高质量发展,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根据集体土地征收和建设腾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拆迁范围
新浜镇人民政府确认实施拆迁的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文件
1.《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2.《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
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松府〔2012〕220号);
4.《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6号);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拆迁实施单位
委托本市、区具有相应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公司实施。
四、拆迁评估单位
委托本市、区具有相应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公司评估。
五、补偿方式
房屋安置和货币结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计户依据。被拆迁人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补偿按户进行。
2.面积的认定。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所记载结合房屋现状为依据。违章搭建按规定不予补偿和安置。
3.补偿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政府贴价)×被拆除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评估单价+宅基土地使用权基价300元+价格补贴240元+政府补贴2060元)×认定建筑面积=补偿金额。
4.搬家补助费。按拆除房屋认定建筑面积10元/㎡,每户按两次计发,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5.临时过渡费。被拆除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给予8元/㎡/月,过渡费暂发12个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发放,过渡期截止到完成全部安置任务。
6.过渡费时间的计算。以拆迁户搬出房屋交出钥匙办好腾房手续之日起算至通知拆迁户前来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结束。
7.速签速搬奖。凡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交房的,每户(按房屋认定面积)奖励速签奖100元/㎡以及速搬奖40元/㎡,凡推迟的减发,推迟最后期限的停发。具体以工程建设需要而设定的拆迁规定期限为准。
8.家用设施移装费均按两次计发。
9.附属房屋的补偿。拆除经批准的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辅助用房,按估价款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不予补偿。
10.附属物的补偿。按实登记参照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
六、其他补贴
1.残值补贴:以房屋的评估总值(不含装潢场地围墙)的5%补贴。
2.农具补贴:以宅基证计户为单位的1000元/户补贴。
3.综合一次性补贴:以认定面积88 ㎡为基准,每88 ㎡给予20000元补贴,认定面积不足88㎡按20000元发放。
七、安置方式
1.拆迁户的安置可选择新浜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造的安置基地内或选择跨镇易地安置到松江南部新城,选择跨镇易地安置需先放弃本镇安置任务并予以成套回购,回购面积按认定建筑面积为准,回购金额按6200元/㎡结算,两种安置方式只能单选不能交叉。
2.选择本镇安置拆迁户的安置面积以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安置房的平均基价为3300元/㎡,供房面积超过认定面积5%以内的,可以按照安置价享受,供房面积超过认定面积5%--20%以内(含20%),按基价8000元/㎡结算。选择跨镇易地安置的安置标准、结算标准参考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跨镇安置补充实施意见。
3.本镇实物安置面积少于现有居住房屋认定面积,按照6200元/㎡进行回购面积结算。
4.选择本镇需实物安置的拆迁户,在结算补偿款时,需预留安置房总购房款,剩余补偿款在该地块全部完成腾房后予以一次性发放。预留的安置房总房款委托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存入安置购房款专户后,按银行年存款利息作为奖励,在全部完成安置后统一结算。选择跨镇易地安置的拆迁户,需预留全部补偿款及成套回购款由新浜镇人民政府代收代付用于抵扣购房款。若签约户选定的安置房购房款总价超过该补偿款的,则差额部分由签约户另行支付,完成支付后方可办理交房入住手续。若该补偿款超过安置房购房款的,则差额部分将在购房结算后退还给签约户。选择跨镇易地安置,自签约户腾房腾地后至购买安置房期间补偿款及回购款不计利息;不享受租房补贴及物业补贴。
5.前款所述的安置房平均基价、超面积结算基价、回购面积结算价以新浜镇人民政府每年度出台的具体价格为准。签约户安置时涉及楼层差价的,按照安置小区具体分房方案规定执行。
八、其他
1.拆迁户在签约前,应签收房屋评估报告。
2.拆迁户搬迁前,应自行交清水、电、通讯等费用。
3.拆迁户签约时,应上交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等房屋合法证明材料。
新浜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印发 |
4.本方案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由新浜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方案未涉及的情形,由镇、村两级按照“三重一大”程序讨论确定处理意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