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石湖荡镇关于加快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草案)》公众意见的公告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石湖荡镇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6-01-23
- 发布日期:2026-01-04
为深入贯彻《松江区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松府规〔2025〕146号)《松江区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松府规〔2025〕1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石湖荡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我镇研究起草了《石湖荡镇关于加快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市民和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方式
(一)来信来函:松江区石湖荡镇经发办(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新路92号三楼经发办,邮编:201604)
(二)邮件反馈:shdjfb@126.com
二、征集时间
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11日(因方案需于2026年1月底前对外公开发布,故征求意见时间缩短,意见反馈时间为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11日)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4日
石湖荡镇关于加快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草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松江区“四个区”功能定位要求,进一步提升石湖荡镇产业发展能级,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产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产业强基固本
(一)增强产业发展韧性,对石湖荡产业具有促进作用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本镇高端装备、医疗器械、智慧供应链以及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给予最高2200万元支持。
(二)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对获得区级及以上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区级及以上补贴基础上给予10%额外支持,最高300万元;对符合本镇高端装备、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最高330万元支持;对供应链企业进行技术和信息化、自动化改造投资超过200万元及以上的,在区级及以上补贴基础上给予10%额外支持,最高1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示范工厂,对符合要求的石湖荡镇培育型智能工厂或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企业,根据梯度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审批资质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建立和加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或市级“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经济、服务型制造示范等荣誉型培育体系,根据企业创新投入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于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实际执行总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于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的技术合同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5‰给予最高11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区级以上的创新资金项目,在区级及以上补贴基础上给予10%额外支持,最高10万元/项。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加大中小微企业培育力度,根据企业发展及用工、融资、物流费用、市场拓展等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四、支持文旅影视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文旅影视产业发展促进项目,对围绕“浦江之首”等文旅IP的文旅影视投资建设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会务招揽、剧组接待、演艺、入境游等项目,对有助于展示提升“浦江之首”等文旅IP的项目,可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在国内公映、电视台、公共网络平台上播出的影视文化剧(含纪录片、微短剧等)作品,曾在本镇取景地拍摄的,片头或片尾等字幕含有“石湖荡镇”“浦江之首”等拍摄取景点名称的,可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三)支持文旅影视标准化品牌化建设项目,对评定以及荣获市级及以上品牌荣誉的,在区级及以上补贴基础上给予10%额外支持,最高5万元。
(四)支持文旅影视创制项目,对体现“浦江之首”等文旅IP的文创产品、数字优质内容,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各类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IP开发和利用的企业,在区级及以上补贴基础上给予10%额外支持,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电视或网络视频平台首播的视听精品项目,在区级及以上补贴基础上给予2%额外支持,最高300万元。
五、加大产业人才支持
对产业发展有较大支撑及带动作用的项目和企业,可在企业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人才保障等方面予以一定支持,对符合本镇高端装备、医疗器械、智慧供应链以及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和企业可优先支持。
六、附则
本措施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石湖荡镇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对于上级政策文件中要求镇级配套或直接给予支持的项目,结合镇级预算情况按区级政策执行。对于相关资质认定奖励,若发生名称调整但实质内容不变,仍按现规定执行。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申报优惠政策的企业,自发现之日起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尽快追回扶持资金,应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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