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湖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3009N1012024030726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石湖荡镇
- 发文字号:石府〔2024〕20号
- 成文日期:2024-02-28
- 发布日期:2024-02-28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石湖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石湖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8〕536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的通知》(沪水务〔2022〕90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主题,由镇人民政府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石湖荡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是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石湖荡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在石湖荡水务站指导下,负责对本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镇财政所是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区级资金的管理部门,会同石湖荡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石湖荡水务站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保障、审核和监管。
第七条 石湖荡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是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和设施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行维护单位,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设施管理部门应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做好检查、养护、维修等日常工作,开展镇级水质监测,落实问题整改。
第八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本镇农污管理部门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方案、预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检查、养护、维修等工作,形成管养台账,定期向设施管理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条 镇河长办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一条 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技术规程》,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收集段、输送段、处理段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巡检、养护、维修,频率应满足规程要求,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二)加强处理设施运维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确保资料齐全、作业安全。
(三)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四)对农村生活污水设施产生污泥应当安全、合理处理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五)定期检查农户排水接入情况,并建立管理档案,发现有雨污混接、混排行为立即上报街镇设施管理部门并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技术规程》,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化粪池、隔油池、防臭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二)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四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设施管理部门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半年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于当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报石湖荡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石湖荡水务站。运行维护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污泥处置、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六)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村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损坏、出水不稳定不达标的处理设施,由各街镇自行筹措资金进行翻修或者更新处理工艺,确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七条 出水水质标准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7〕1077号)执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区级财政按每年定额给予补贴,石湖荡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石湖荡水务站根据所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测费用等)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本镇应当规范使用资金,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石湖荡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石湖荡水务站会同镇财政所根据考核办法对农污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形成工作优劣与奖惩相挂钩的机制,持续提升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成移交的农污处理设施,由石湖荡水务站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将检查、监测、抽检结果作为对运行维护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石湖荡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单位每季度对辖区范围内就地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全覆盖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作为对运行维护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委托专业单位每两个月对养护范围内就地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全覆盖监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湖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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