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陈炯昊、余理梓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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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九亭镇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6-01-30
- 发布日期:2026-01-30
陈炯昊、余理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文书更正通知书》(文书编号:沪(松)九府更正通字〔2025〕第080226号)、《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编号:沪(松)九府告字〔2025〕第080226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文书更正通知书》(文书编号:沪(松)九府更正通字〔2025〕第080226号)
2.《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编号:沪(松)九府告字〔2025〕第080226号)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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