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董静、张青、张博伦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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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九亭镇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5-11-26
- 发布日期:2025-11-26
董静、张青、张博伦: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编号: 沪(松)九府告字〔2025〕第084024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编号: 沪(松)九府告字〔2025〕第084024号)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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