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亭镇慈善帮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3008N1012025072945
- 主题分类:民政、社区
- 公开主体:九亭镇
- 发文字号:松九府〔2025〕122号
- 成文日期:2025-07-29
- 发布日期:2025-07-29
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
松九府〔2025〕122号
关于印发《九亭镇慈善帮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党委、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九亭镇慈善帮困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 日
九亭镇慈善帮困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镇社会扶贫帮困体系,充分体现帮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2〕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21〕2号)《关于印发<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民规〔2023〕3号)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松江区代表处关于社会帮困相关实施意见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职责
九亭镇扶贫帮困工作由分管副镇长牵头,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财政所、经发中心等部门及各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扶贫帮困工作的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和政策监督等事项,各居民委员会负责对管辖区域内扶贫帮困对象的资料收集、初审和上报等工作。
二、帮困项目
(一)助医
1.帮困对象
(1)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民政特殊救济等可享受政策性医疗救助互助的对象和已参加本镇“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的对象之外的本镇户籍已参保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2)本镇户籍其他各类救助政策未覆盖的特殊困难对象;
新迁入本镇户籍的人员,自户口迁入的次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助医帮困办法。
2.救助范围
医疗费结算范围是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自购或外配药物等所产生费用除外);医疗费结算的起付标准是医疗费总额扣除已获得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综合减负、商业医疗报销、各类形式保障兑付、社会互助帮困资助、上级政府各类政策性救助、合作社帮困制度性医疗保障等之后,再扣除自负15000元或自费15000元以后符合救助标准的。
参加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时未经社会保障卡结算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如对发票存有异议,则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因酗酒、车祸、自残自伤、参与打架斗殴、计划生育、整形美容及其他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互助、救助范围。
3.救助标准
(1)自负部分的补助
年内累计自负差额在15000元以下的,按20%比例给予补助;(即医疗费自负总额减去自负补偿起付线15000元后,剩余自负部分在15000元以下的按20%进行补偿。)
年内累计自负差额在15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25%比例给予补助;(即医疗费自负总额减去自负补偿起付线15000元(含)后,剩余自负部分在15000元以下的按20%进行补偿;在15000元(含)至50000元以下的按25%进行补偿。)
年内累计自负50000元(含)以上部分,按30%比例给予补助。(即医疗费自负总额减去自负补偿起付线15000元(含)后,剩余自负部分在15000元以下的按20%进行补偿;在15000元(含)至50000元以下的按25%进行补偿;在50000元(含)以上的按30%进行补偿。)
自负部分补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
(2)自费部分的补助
年内累计自费差额在15000元以下部分,按15%比例给予补助;(即医疗费自费总额减去自费补偿起付线15000元后,剩余自费部分在15000元以下的按15%进行补偿。)
年内累计自费差额在15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20%比例给予补助;(即医疗费自费总额减去自费补偿起付线15000元后,剩余自费部分在15000元以下的按15%进行补偿;在15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按20%进行补偿。)
年内累计自费50000元(含)以上部分,按25%比例给予补助。(即医疗费自费总额减去自费补偿起付线15000元后,剩余自费部分在15000元以下的按15%进行补偿;在15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按20%进行补偿;在50000元(含)以上的按25%进行补偿)
自费部分补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自负部分补偿加自费部分补偿同时申请的对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4.救助受理时间
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二)助困
1.节日帮困
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对本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对象予以帮困送温暖,救助标准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民政特殊救济等对象,上级政府救助与本镇帮困金额总计每户不超过2000元;
(2)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对象,上级政府救助与本镇帮困金额总计每户不超过2000元。
特殊困难家庭患大重病、慢性病的补助标准以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原始凭证为准(含电子发票凭证),部分特殊困难家庭中由区、镇安排入户走访的或市、区发放政策性同类补助的,标准参照就高原则执行,上级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2.实物帮困
(1)帮困对象
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在校18周岁以内对象)、低保老年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象)、大重病患者、三胞胎、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支出型家庭中大重病患者,在获得政府综合救助后发放实物帮困;烈士遗属(名单由九亭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供)。
大重病: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部分精神病病种(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有精神障碍、癫痫伴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
(2)救助标准
实物救助每人每月80元帮困,以一张240元“爱心券”的形式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居委会代为发放,帮困券必须在有效日期内使用,逾期不领,过期作废。
(三)助学
1.帮困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民政特殊救济等对象;
(2)本镇户籍其他各类救助政策未覆盖的特殊困难对象。
2.帮困范围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的。
3.救助标准
在本市公办的大专院校就读,每学年每户补助4000元;在本市公办的本科院校就读,每学年每户补助5000元。
4.救助受理时间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该助学帮困不与上级政府助学同时享受。
(四)精神病人养护
1.帮困对象
在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的具有本镇户籍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患者。
2.救助标准
(1)伙食费由镇慈善基金会全额帮困;
(2)住院医疗费用经政府救助后还需支付的部分,由镇财政给予全额帮困。
该补助实行老人老办法,不再新增补助对象。
(五)突发事件的帮困
1.帮困对象
(1)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本镇户籍家庭对象;
(2)生活无着的在本镇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2.救助范围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因极度恶劣天气和突发状况等原因,在本镇辖区内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需要临时救助的对象。
3.救助标准
对第(1)类对象以临时生活困难资金方式实施补助,原则上每次补助1000元,有特殊情况的一次补助不高于2000元,全年每户不超过3000元,如超此标准,经工作站评估且履行商议程序通过后实施。
对第(2)类对象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六)继续完善发展“亭”项目
为爱心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献出他们爱心搭建平台,发挥企业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按照企业意愿结对认领。定向捐助困难学生、残疾人、高龄老人、大病患者、本镇户籍流浪人员等,适时开展针对全镇范围内公益类项目的实施与资助。
(七)其他困难帮困
经上述项目帮困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帮困。
上述帮困均以自然年度为计算界限。
三、帮困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材料:个人申请书、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全本)、上海农商银行账户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2.初审
各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附件一《九亭镇慈善帮困申请表》,帮困项目为助医的,居民委员会还需填写附件二《居委会医药费救助清单》,材料由居民委员会审核签字并盖章后上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审核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上报的申请按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附件一《九亭镇慈善帮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帮困项目为助医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还需填写附件三《助医报销明细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4.审批
对帮困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副镇长审批发放,帮困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副镇长、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财政所、经发中心等部门负责人讨论,如形成的主要意见为同意,则予以发放。
四、资金监督管理
(一)基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预算资金制度,每年10月底编制明年预算计划,经区代表处审核后实施,做到预算内自主,预算外报批。对上述本镇范围内符合救助帮困的家庭实施医疗、生活、教育等帮困救助,帮困资金由镇慈善工作站和镇财政承担。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
(二)基金监督管理:接受区代表处、镇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本办法由九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原松九府〔2019〕254号《九亭镇慈善帮困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一
九亭镇慈善帮困申请表(正面)
居委会 填表日期:
姓名 |
| 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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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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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困 项目 | 助医□ 助困□ 红十字会□ 综合帮扶□ 助学□ 突发事件□ 其他 □ | ||||||||||
家庭 类型 | 低保 □ 低保边缘 □ 重残无业□ 特困供养□ 特殊对象 □ 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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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收入 | 元 | 家庭人数 | 人 | ||||||||
家庭 成员 情况 | 称 谓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学习)单位 | 月收入(元) |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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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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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 处 | 机动车 | 辆 | 存款 | 元 | 债券 | 元 | 股票 | 元 | ||
家庭困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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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类型: 城保□ 居保□(注:申请人未参加本镇“大病”医疗互助基金) 费用发生时间段: 个人自负累计: (元) 个人自费累计: (元) 居委会已救助: (元) 其它救助: (元)(综合减负、总工会、社会帮困、商业保险等) | |||||||||||
申请人: 年 月 日
九亭镇慈善帮困申请表(反面)
家庭困难情况审核及意见:
审核人: 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和补助意见:
已享受救助金额: (元)
现可救助金额: (元) (助医救助明细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审核人: 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情况属实,经公示无异议,同意资助金额 元
审批人: 工作站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全本)复印件;2、需完整填写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3、医疗帮困需提供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病史证明,如原件已经被有关机构收取,也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另附报销、赔付等证明;4、突发事件、助学、其他困难需提供相关证明;5、本表一式二份,居委会、镇慈善工作站一份;6、提供本人上海农商银行账户。
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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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 申请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个人现金支付累计: (元) | |||||
居委会救助: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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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医药费救助清单 | |||||
序号 | 发票金额合计 | 个人自负 | 个人自费 | 个人现金支付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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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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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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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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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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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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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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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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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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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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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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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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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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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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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 申请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已享受救助金额: (元) 现可救助金额: (元) | ||
助医报销明细单(自负部分) | ||
分段明细 | 金额(元) | 补助金额(元) |
15000元以下(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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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含)-- 50000元(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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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含)以上(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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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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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医报销明细单(自费部分) | ||
分段明细 | 金额(元) | 补助金额(元) |
15000元以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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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含)-- 50000元(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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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含)以上(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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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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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亭镇党政办公室 2025年7月 29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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