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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桥镇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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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新桥镇
    • 发文字号:松新桥府〔2024〕157号
    • 成文日期:2024-10-23
    • 发布日期:2024-10-23
    正文文件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桥镇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居委会、管委会,镇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充分发挥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新桥建设中的专业作用,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新桥镇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桥镇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松江区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新桥建设中的专业作用,切实提高我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结合新桥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目标任务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用,有效规范法律顾问参与经济社会民生事业的工作路径,切实提高我镇党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能力,为高质量建设“科创、宜居、美丽、平安、幸福”的现代化新新桥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素质全面的选拔准则。要强化党委政府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领导、决策,选拔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有志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同志和外聘律师进入法律顾问队伍;

    (二)坚持内部挖潜的工作理念。要强化层层把关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镇、部门(公司、居委)两级内部法制员培育工作,有效构建内部公职律师与外聘法律顾问相互学习、相互支撑格局,共同打造法治强镇氛围;

    (三)坚持制度先行的规则意识。要强化全面系统的规则意识,建立健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的工作机制,逐步把政府法律顾问和其他涉法工作纳入到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轨道上。加快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办法的出台,以制度的落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三、组织领导

    确立以党委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为主体的政府法律顾问领导小组,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对选拔聘用、案件代理等重大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定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稳定副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政府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的选拔聘用、日常管理、监督考核。

    四、法律顾问产生

    (一)常年法律顾问人选。本章节法律顾问仅指社会律师、法律专家为群体外部法律顾问。选拔标准以区级政府法律顾问文件为指引,从松江区法律顾问储备库中挑选不超过5名执业律师、法学专家担任,通过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临时外聘法律顾问。涉及重大政策及决策制定、评估,疑难案件化解、论证等专业性较强涉法工作,可采取一案一聘方式,从松江区法律顾问储备库中另聘该领域资深律师或法学专家。

    说明:(1)根据镇情和工作实际,拟由镇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所兼顾居委会法律顾问,具体选拔聘用、签约付费按区级村居法律顾问相关精神执行。(2)镇下属企事业单位不再另行单独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具体个案服务以区级文件规定的个案服务标准按实结算或采取“专项法律服务包”方式统一结算。以“专项法律服务包”形式结算的,应提交镇班子会讨论决定。

       五、法律顾问职责

    (一)基本职责。本条内容主要规定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1.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相关制度的建设;

    2.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和法律审核;

    3.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查;

    4.合作项目的协助洽谈,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新桥镇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起草、修改;

    5.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协助处置;

    6.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的代理;

    7.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

    8.协助政府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普法宣传、矛盾化解等工作;

    9.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分工联系。主要针对涉法材料审核、法律咨询、矛盾化解等非诉业务,遵循相对固定、直接对接、业务熟悉等原则,由法律顾问负责服务指定的领域、单位,遇重大事项可由镇领导另行指定。非诉业务的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说明:(1)内部法律顾问以司法所和公职律师为主体,根据工作岗位职责或专项工作责任要求完成;(2)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交叉、重合的,内部工作协调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复议应诉等外部案件办理以外聘法律顾问为主。

    六、法律顾问经费

    本节内容仅指外聘法律顾问的费用支付:

    (一)经费保障要求。常年法律顾问费由司法所列入年度预算,由镇级财政支付。复议应诉类案件代理费、非诉业务法律服务费等项目,采取据实结算方式,由涉法涉诉服务需求单位办理支付流程,由司法所协助。

    (二)常年顾问费用。政府常年法律顾问费、居村常年法律顾问费根据区级《实施意见》精神和标准,具体金额由镇党委班子会研究决定,并在《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中明确。上级文件标准调整的,我镇作相应调整。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应包括定性定量的非诉法律服务内容和数量;

    (三)个案费用标准。复议应诉等涉诉案件及《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工作量之外的非诉法律服务,根据《松江区外聘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付费办法》规定的项目和费用标准予以按实支付。

    (四)费用支付流程。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需出示《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服务发票。支付个案法律服务费的,除提交服务发票外,涉诉业务还须出示《新桥镇外聘法律顾问涉法涉诉事务申请表》(附件2)、《个案服务合同》等材料,非诉业务须提供法律服务成果(如法律意见书、协议书、会议通知、值班安排)等内容,上述内容须由涉及单位确认、司法所审核。其中,“三所联动”调解室专项法律服务的费用,根据结对协议按实结算。具体报销流程按镇财务报销要求办理。

    七、外聘审批流程

    (一)涉诉业务审批。涉诉业务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项目。需外聘法律服务的需求单位,须先行填报《办理涉法事务(案件)申请表》,按流程审批。根据外聘法律顾问分块联系、擅长领域等原则确定案件代理人选,并签订《个案服务合同》。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或重大疑难案件,提交镇班子会讨论决定外聘法律顾问人选;

    (二)重大非诉业务。重大非诉业务主要针对:(1)需形成规范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法律风险论证;(2)金额在1000万以上且具较高风险的合同审核意见;(3)重大实事项目、整治项目等复杂且涉众事务的专项法律服务;(4)成因较为复杂且有较高法律风险、经济风险、舆情风险等事件、纠纷、信访积案的分析处置;(5)其他需要以一案一律师方式聘请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该类重大非诉法律服务事项,需由业务需求单位向分管领导提出,经同意后参照诉讼类案件填报《新桥镇外聘法律顾问涉法涉诉事务申请表》。

    (三)律师反馈形式。外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案件、办理重大非诉业务,应坚持全面研判、高效应对、规范结案的原则,对行政案件、涉案金额100万以上民事案件,均应开庭前向涉案单位提交《答辩意见》,由涉案单位向分管领导报告应诉方向和要点,在案件结案后,提交《诉讼小结》,形成案件的指导、防范效应。涉及重大非诉案件代理的,原则上须一案一《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向涉案单位反馈。

    八、法律顾问考核

    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依据以《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正式文本为准。《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到期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考核合格且双方合意可续签下一年度合约。

    九、工作要求及其他

    (一)统一思想认识。法律顾问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工作便利条件;

    (二)加强保密意识。要加强保密意识的灌输和保密机制的完善,在各类重大决策评估、论证等阶段,要注重保密流程、保密措施的贯彻,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安全进行;

    (三)加强费用审核。常年法律顾问费、个案服务费要严格落实逐级审核机制,严格遵循财经管理规定,认真考核法律服务成效;

    本管理办法由新桥镇党委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制定并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一:《新桥镇党委政府法律顾问非诉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新桥镇外聘法律顾问涉法涉诉事务申请表》

     

     

     

     

     

     

     

     

     

     

    附件一:

    新桥镇党委政府法律顾问

    非诉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松江区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稿)》,发挥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专业作用,有效提高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在非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水平,拟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依据《松江区外聘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付费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诉业务系指除在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立案的行政复议、各类诉讼事项之外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为重大决策提供的审核意见、法律论证(主要以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出具);(2)为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审查意见;(3)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民事及行政诉讼等涉法问题,提供的书面咨询意见;(4)起草、修改及审核各类合同类及信息公开类文件;(5)参与各类矛盾化解、突发事件处置等,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6)法制宣传、法律培训、法律咨询;(7)其他涉法的非诉类个案法律服务。

    二、事务办理

    1、法治审核类。主要针对需对外邀标、签约、告知、送达的材料,包括招标文件、合同、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回复函、信访回复函、书面通知等材料。由各法律服务需求单位根据《新桥镇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对接安排》,自行联系对接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党委政府法律顾问需要全面了解审核材料出台背景、目的、业务特性、相对方资质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2、问题研判类。主要针对具有较高法律风险、财经风险、舆情风险的涉法研判,包括信访积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敏感事件处置、重大舆情应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等。由法律服务需求单位先期摸底、梳理后,会同司法所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召集党委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共商。此类问题的研判应做好会议纪要,确有必要的,党委政府法律顾问须形成书面法律意见。

    3、矛盾化解类。主要针对涉镇政府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居委会的矛盾,也可根据上级指示参与具有群体性、敏感性、专业性的社会矛盾,包括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动迁纠纷以及群体性的业委会选举换届、劳动争议案件、涉众面较广消费纠纷等。该类案件应在职能部门先期处理基础上,参照“三所联动”三级响应机制,由司法所召集法律顾问参与矛盾化解。此类矛盾的化解应在正式化解前形成统一口径、初步方案、完整预案。

    4、值班咨询类。主要包括司法信访窗口、派出所“三所联动”调解室、居委会服务窗口等点位,具体安排以点位值班为准。

    三、付费调整

    参考区级《法律顾问涉法事务付费办法》基础上,结合《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根据“多劳多得”、“专业导向”、“同类合并”等原则,对法律顾问非诉业务收费作如下调整:

    1. 免费项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一定数量的非诉法律服务事项,该约定内容范围之内不予付费。

    2.收费项目。越过法律顾问合同规定项目、规定工作量之外的法律服务项目,相关单位应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费用支付以分段累进制计算,特殊情形单件最高不超过5倍加成计费。其中:

    (1)合同类

    数量范围

    费用标准

     

    合同约定

    免费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范围

    超量1-10件

    800元/件

     

    超量11件至50件

    600/件

     

    超量50件以上

    400/件

     

    出具法律意见书

    6000/件

    复杂、疑难、大额合同需出具

    同类合同

    免费

    在1个月内,同类合同免费

    (2)问题研判类

    数量范围

    费用标准

     

    合同约定

    免费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范围

    超量1-5件

    4000元/件

     

    超量5件以上

    3000/件

     

    复议诉讼环节

    免费

    按复议应诉费用择高支付

    同类事项

    免费

    在1个月内,同类免费

    (3)矛盾化解类

    数量范围

    费用标准

     

    合同约定

    免费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范围

    超量1-5件

    800元/件

     

    超量5件以上

    400/件

     

    导入复议诉讼

    免费

    按复议应诉费用择高收取

    群体性事件

    6000/件

    根据情形,可不超5倍加成支付

    (4)值班咨询类

    类型、数量

    费用标准

     

    电话咨询

    免费

     

    区内会议(一)

    免费

    区内且无书面审核意见出具

    区外会议(二)

    400/半天

    差旅费按区级办法另行报销

    窗口值班(一)

    免费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范围

    窗口值班(二)

    400/半天

    超范围、超数量部分

    四、工作要求

    1.时间规范。为保证行政效率,对合同等送审件,原则上应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回传至送审单位。审核重大、疑难复杂事务,以合法性、合规性等严谨原则优先,不受三日时间限制。

    2.尽职摸底。审核意见或发表意见应秉持严格、严谨的客观原则,在开展审核、出席会议前应充分听取法律服务事务的基础信息,从而提出切实有行的修改意见、解决方案。律师意见仅作为承办部门和党委政府领导的决策依据。

    3.权责明晰。根据“权责相当、制度落地”的工作原则,法律顾问应提高办案能力和材料质量,如出现明显错误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服务单位应坚持全流程可溯源的工作模式,应及时、全面、客观提供、反馈案件基础信息,各类过程性材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司法所应加强法律服务事务的常态化指导工作,把控各类法律事务开展质量,强化法律顾问考核结果运用。党群办、纪检监察办应加强依法行政绩效评估,完善用人导向,落实考核追究机制。

    五、其他说明

    1.因法律、政策及各类操作规范调整或现阶段无法预料之情形,导致法制审核无法纠错或覆盖的,法律顾问无审核责任;

    2.为体现高效、节约原则,司法所会同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做好合同、回复件、通知等涉法文书规范化、格式化工作,并逐步固化、公示,扩大免审范围;

    3.本办法将作为镇、居两级法律顾问签约之附件,由双方确认并实施。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解释工作由新桥司法所负责。

     

     

     

     

    附件二:

    新桥镇外聘法律顾问涉法涉诉事务申请表

    申报单位

     

    事由

     

    申报单位

    意见

      

    签字: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司法所

    意见

     

    签字:       

                       

    法律顾问

    £诸巨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

    £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

    £周芝均(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

    □任  靖(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何  煦(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法治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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