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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回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何申请
市民回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何申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06 阅读次数:

为更好帮助我镇居民了解低保相关内容,特将常见问题进行汇总并统一答复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 ?

低保是国家对其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

二、如何申请低保

答: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197号)规定,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三、申请低保需要提交哪些相关材料

答: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材料:

1、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学籍证明等;

2、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工资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等;

3、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因申请人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申请人在调查核实阶段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具体需提交哪些相关证明材料可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咨询。

四、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主要核对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具体按照《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府办发[2014]16号)的规定,主要是以下内容: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成员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拥有情况;

(三)家庭成员名下实物财产,包括房产和车辆情况。

五、申请低保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这一标准,以后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六、申请低保后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规定,自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机构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若街镇收到核对报告后认为不需要进行其他调查核实方式的情况下,进入7天公示期,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确认意见。

以上是在正常情况下需16个工作日+7个自然日。另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规[2019]4号)规定,因核对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出具核对报告的,可以在审批期限届满前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先行给予临时性救助。

七、低保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的规定,保障金额按照其家庭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本市当年度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即:家庭月人均差额×家庭人数=家庭月低保金。

八、申请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要履行授权核对的相关手续,共同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核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

(三)对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四)申请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需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自愿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就业介绍。

九、什么情形下会被终止低保待遇?

答: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救助: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

(二)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

(三)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查的;

(四)在救助期间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

(五)存在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十、骗取低保的申请家庭或个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是的。根据《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停止救助的同时,及时移送区民政局依法进行处理。区民政局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人员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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