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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泾镇农村集体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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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3006N1012021120699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 公开主体:洞泾镇
  • 发文字号:松洞府〔2021〕201号
  • 成文日期:2021-12-03
  • 发布日期:2021-12-03

 

 

 

关于印发《洞泾镇农村集体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镇属集体企业:

现印发《洞泾镇农村集体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泾镇农村集体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规范和强化农村集体企业合同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或出资设立、性质为集体的直属企业。

第3条     合同类型

本制度所指合同是指集体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体资产、资源租赁;

(二)融资业务;

(三)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合作开发;

(四)担保业务;

(五)大宗固定资产购置;

(六)资产处置业务;

(七)基建工程;

(八)房屋装修、修缮。

第四条 合同分类

集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合同签订金额的大小、合同对集体资产发展的影响分为一般合同和重要合同。

重要合同:

1.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合同100万为重要合同;融资;对外投资(包括合作开发);担保业务;大宗固定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基建工程;房屋装修、修缮等业务合同,到达重大事项标准的列为重要合同。

2.其他对集体资产发展有长远影响,意义重大的合同,即使合同金额不到标准额度,也视同重要合同。

第五条 部门职责

洞泾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集体企业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管;结合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主体提供的意见,制定本辖区内集体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合同分类标准,统一合同模板,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制定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指导价,规定合同签订年限、免租期标准和要求;规范使用“松江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经管平台”)情况。洞泾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

合同责任人:企业指定合同责任人,负责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调查和相关的市场调查;办理合同有关的审批、登记等手续;办理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将合同录入经管平台,及时整改预警。

第6条     合同模板

洞泾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房屋和土地租赁等合同模板,修改模板内容的需经企业班子研究决定,报洞泾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合同模板应确保合同主要条款合法、完备和准确,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条款:合同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明确姓名或法人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约者如属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标的条款、价款或酬金条款、结算方式条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若涉及租赁合同,应明确“先付后用”结算方式。

(三)转租条款:涉及租赁合同,应明确是否转租的约定。

(四)解决争议条款:应明确争议解决机构为己方所在地管辖机构;

(五)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范围。

第七条 租赁指导价

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合同应制定统一的租赁指导价,应分片区、分地块、分类别详细设定。租赁指导价一般2年内调整一次,若调整价低于上年度,按照《松江区农村集体企业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审批审核备案制度》执行。目前,土地流转类合同租赁指导略低于区农业农村委发布的农用地租赁市场参考价,将采取多种措施,争取在2-3年内,将价格调整到区农用地租赁市场参考价。

第八条 合同签订流程

所有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

(一)合同签订前,合同责任人应对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进行详细调查;

(二)组织合同谈判,起草合同初稿;

(三)涉及一般合同的签约由企业班子决定,其中签订租赁合同需对租赁地址、面积、价格、期限、用途和收款安排等进行集体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涉及重要合同的签约,按照《松江区农村集体企业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审批审核备案制度》执行。

合同续签、变更、终止、解除、转让时,若涉及重大事项,按照《松江区农村集体企业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审批审核备案制度》执行。

第九条 资信调查

主要调查内容包括:

(一)主体资格和标的真实、合法。合同相对人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资质证明,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合同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及相应的业务资质证明;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及行政法规对合同主体的资格有特别规定,或基于合同目的对此有特别要求的,合同相对人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合同有关事宜或签订合同的,应有合法授权,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明确,并持有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履约能力。应具有相应的支付或生产等能力,具备相应的资金和融资能力。牵涉企业重大利益的可根据实际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资金证明、验资报告、股东资料等文件;

(四)履约信用。合同相对人信誉良好,目前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相对人为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营业部或办事处等时,须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合法授权证明或与其所属法人单位订立合同,并按照前款规定审查其所属法人单位的资信情况。整理并制作资信调查材料作为合同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10条     合同转租 

应加强转租行为监督管理,若合同约定允许转租,企业应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办公室备案。

第11条     合同履行

合同责任人应做好租金收缴工作,应对合同租金定时清查,及时录入经管平台。若租金未按时足额到账,应及时催缴并做好经管平台预警后整改。企业可分别通过缴费通知、催缴单、发律师函或法律诉讼等方式收缴租金。

第十二条 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收集到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与对方协商终止合同。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或撤销合同:

(一)经营状况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五)合同签订存在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

(六)擅自转租的;

(七)违反合同约定的;

(八)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致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的。

第十三条 合同档案

合同档案主要是对合同谈判、签订、变更、履行和争议处理过程中和办结时形成的,具有证明作用的各种书面、电子资料的存档管理。具体包括:

(一)合同原件,含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等;

(二)资信调查材料,含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

(三)松江区农村集体企业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审批审核申请表;

(四)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材料;

(五)相关会议纪要;

(六)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过程中的往来法律文件、签收材料等;

(七)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书、起诉状、答辩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八)招投标相关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合同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并清结完毕的,合同责任人员及时整理合同档案材料交由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14条     镇级检查和督查

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归口管理、层级监督”的原则,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对集体企业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对存在违法违规风险或合同档案资料缺失的向相关单位发送“询问通知书”、“风险预警通知”、“整改通知”或“约谈通知”。

第15条     附则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有合同签订,参照执行。

第16条     解释单位

本规则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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