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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委】关于加快松江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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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 公开主体: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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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5-07-18
    • 发布日期:2025-07-1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上海市加快合成生物创新策源 打造高端生物制造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3-2025年)》(沪府办发〔2023〕18号)精神,提升松江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创新能级,进一步推动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订本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制造装备及原材料等领域研发、生产、专业服务的企业单位。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平台和项目。

    二、政策内容

    (一)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研发

    对进入国家和上海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或进入上述程序、首次取得注册证并生产的产品,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1给予配套。对其他新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生产的产品,经审定,按每个品种研发投入的20%给予支持,其中二类最高50万元、三类最高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2.支持药品创新研发

    对开展国内临床试验并实现产出的新药,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1给予配套,市区两级支持合计不超过研发投入的50%。对其他获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和兽用药药品注册批件并实现产出的企业,经审定,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支持。

    3.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瞄准细胞与基因治疗、mRNA、高端医疗器械等基础前沿领域和新赛道,开展新靶点、新机制、新结构研究和关键技术突破,发布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攻关专项,促进产学研合作,根据项目投入,分阶段给予支持。

    (二)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

    4.支持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工艺技术研发、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化基地等项目建设,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0.5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

    5.支持开拓全球市场

    对企业研发的创新药、现代中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申请通过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或世界卫生组织以及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药品监管机构注册,并在当地实现销售的,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0.5给予配套。鼓励创新型企业与跨国企业对接合作,对于首付款1亿元以上的海外权益许可交易(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0.5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6.鼓励开展委托生产

    鼓励通过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和生产企业承接委托生产活动(委托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1给予受托方配套,每个品种最高支持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7.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8.促进人工智能赋能医学发展

    鼓励医学人工智能企业开展跨境数据合作、挖掘公共数据价值的项目研究,对符合要求的示范引领性项目给予支持。

    (三)完善服务平台支撑

    9.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首次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认证的企业,经审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10.支持专业技术服务机构集聚

    对合同研发组织(CRO)、合同生产组织(C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生物医药领域技术输出方(合同乙方)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取得认定登记证明,并且归集在松江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总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上一年实际完成登记金额的0.5‰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赋能产业创新提速

    11.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建设松江区药品审评核查服务中心,建成对接市级审评核查职能的服务支撑机构。强化注册审评跨前指导服务,赋能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提速,针对重点企业、重点产品提供“一企一策”预审评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新优药械”产品,助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附则

    (一)本措施自2025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规定执行。与本区其他各项政策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项扶持标准的,仅执行最高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三)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和街镇(开发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

    (四)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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