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06Y1012025070990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 公开主体:区科委
- 发文字号:松科委规〔2025〕3号
- 成文日期:2025-07-09
- 发布日期:2025-07-09
关于印发《松江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松江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7月7日经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松江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内各级科普基地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社会公益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和本市、本区科技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松江区科普基地”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各类场所,并经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松江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区科协”)认定的科普基地。
第四条 区科委、区科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区科普基地的认定、监督管理、申报推荐、年度检查、期满考核等工作,对科普基地的运行进行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五条 科普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培育与管理机制。
第二章 认定类型
第六条 区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下列类别:
(一)科技场馆类,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科学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等。
(三)双科融合类,是指依托各类教育、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医院等研究实验基地以及科技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线、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本条规定的三类区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各类区科普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场所和稳定投入;
(二)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配备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三)能够结合基地特色积极组织参加区科委、区科协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包括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等大型主题科普活动。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区科委、区科协每年开展一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松江区科普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上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初审。
区科委、区科协科普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开展实地勘察,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评审和公示。
区科委、区科协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结果。
(四)认定和公告。
区科委、区科协对通过科普基地评审的单位予以认定,并进行网上公告。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区科委、区科协对区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自认定文件发文起有效期5年。
第十条 区科委、区科协是区科普基地的认定及业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区科普基地的运营单位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应当配合区科委、区科协开展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按要求参加区科委、区科协组织的科普基地年检;
(二)主动上报重大信息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人、联系人、地址、名称变更,影响场地设施正常开放的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三)配合区科委、区科协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四)未经区科委、区科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挂牌地点。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擅自将财政资金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它用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四)年检或期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整改时限为6个月,整改完成或整改期满后,由区科委、区科协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科普基地资质认定:
(一)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二)在认定评审、年检和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宣扬邪教和迷信,或参与反科学和伪科学活动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或考核的;
(六)限期整改未通过审核的;
(七)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区科委、区科协积极为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和必要支持。
(一)支持鼓励科普基地通过各种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协同发展,形成品牌效应。
(二)区科委、区科协支持区科普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支持科普基地改造升级和功能提升。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市、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 区科普基地应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参观人员安全管理,做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区科普基地对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且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7日。本办法由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松江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科技场馆类)
2.松江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公共场所类)
3.松江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双科融合类)
附件1
松江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
(科技场馆类)
一、场地设施
(一)科技馆(综合性和专业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展品注重互动性和体验性,并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
(三)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开放接待
(一)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日。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参观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
四、科普队伍
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或兼职科普讲解员,并建立不少于5人的稳定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区科委、区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
附件2
松江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
(公共场所类)
一、场地设施
(一)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室内外科普展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二)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三)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开放接待
(一)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日,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参观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或兼职科普讲解员,并建立5人以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区科委、区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
附件3
松江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
(双科融合类)
一、场地设施
(一)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科技企业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技展厅等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科技展厅合计不少于200延长米 (平方米)。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应当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企业展厅应当具有科普展教功能。
二、开放接待
(一)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日。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参观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建立5人以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区科委、区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