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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江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松江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21 阅读次数:

为加强我区科普能力建设,推进本区内科普基地的有效管理,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社会公益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规定,松江区科委研究制定了《松江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欢迎就《松江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

征集方式

1.邮件反馈:sjkxpj@163.com

2.电话反馈:37735548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附件:松江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521       

 


附件

松江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内各级科普基地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社会公益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和本市、本区科技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松江区科普基地”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各类场所,并经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松江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科协”)命名的科普基地。

第四条  区科委科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区科普基地的认定、监督管理、申报推荐、年度检查、期满考核等工作,对科普基地的运行进行指导和协调服务。

镇、街道、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区科委科协对辖区内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科普基地申报、年度检查、期满考核的初审和推荐等工作。

第五条  科普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培育与管理机制。

 

第二章  认定类型

第六条  区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下列类别:

(一)科技场馆类,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科学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等。

(三)双科融合类,是指依托各类教育、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医院等研究实验基地以及科技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线、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本条规定的三类区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各类区科普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场所和稳定投入;

(二)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配备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三)能够结合基地特色积极组织参加区科委科协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包括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等大型主题科普活动。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区科委科协每年开展一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松江区科普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上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初审。

镇、街道、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评审和公示。

区科委科协组织专家实地勘察和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认定命名。

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委科协授以“松江区科普基地”称号和挂牌。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区科委科协对区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自认定文件发文起有效期5年。

第十条  区科委科协是区科普基地的认定及业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区科普基地的运营单位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应当配合区科委科协开展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按要求参加区科委科协组织的科普基地年检;

(二)主动上报重大信息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人、联系人、地址、名称变更,影响场地设施正常开放的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三)配合区科委科协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四)未经区科委科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挂牌地点。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擅自将财政资金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它用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四)年检或期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整改时限为6个月,整改完成或整改期满后,由区科委科协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科普基地资质认定:

(一)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二)在认定评审、年检和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宣扬邪教和迷信,或参与反科学和伪科学活动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或考核的;

(六)限期整改未通过审核的;

(七)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区科委科协积极为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和必要支持。

(一)支持鼓励科普基地通过各种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协同发展,形成品牌效应。

(二)区科委科协支持区科普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支持科普基地改造升级和功能提升。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市、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  区科普基地应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参观人员安全管理,做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区科普基地对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且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日。

 

附件:1.松江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科技场馆类)

2.松江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公共场所类)

3.松江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双科融合类)

 

 


附件1

松江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

(科技场馆类)

 

一、场地设施

(一)科技馆(综合性和专业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展品注重互动性和体验性,并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

(三)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开放接待

(一)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日。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参观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

四、科普队伍

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或兼职科普讲解员,并建立不少于5人的稳定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区科委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


附件2

松江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

(公共场所类)

 

一、场地设施

(一)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室内外科普展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二)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三)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开放接待

(一)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日,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参观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或兼职科普讲解员,并建立5人以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区科委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


附件3

松江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

(双科融合类)

 

一、场地设施

(一)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科技企业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技展厅等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科技展厅合计不少于200延长米 (平方米)。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应当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企业展厅应当具有科普展教功能。

二、开放接待

(一)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日。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参观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建立5人以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区科委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