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松江区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扶持资金管理制度,更好发挥以院士为代表的高端智力在推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区科委(科协)研究起草了新的《松江区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
征集方式:
1.邮件反馈:sjcxfw@163.com
2.电话反馈:37735535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3月4日
松江区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规〔2024〕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松江区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工作站”),充分发挥以院士为代表的高端智力在推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激发创新活力,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由工商、税务均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立的,经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审定批准的,管理渠道为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松江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科协)”)的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
第三条 区科委(科协)是工作站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做好审核管理。各街镇、经开区负责辖区内工作站扶持资金申报推荐、初审把关以及配套资金落实等。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对2024年起经区科委(科协)初审推荐的,经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批准新建的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上海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对2024年起经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首次绩效评估为“优秀”“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经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首次绩效评估为“优秀”“合格”的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区科委(科协)发布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方式和要求、流程、期限等作出规定。
第七条 工作站建立单位(以下简称“建站单位”)可根据达到的标准,申请建立资助和绩效评估奖励。
第八条 区科委(科协)受理建站单位申请,建站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需经注册地所属街镇、经开区等单位初审推荐。
第九条 区科委(科协)根据上年度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批准建立通知或绩效评估结果通知,以及建站单位所在注册地所属街镇、经开区等单位初审推荐情况,确定是否立项和扶持资金额度。
第十条 区科委(科协)对拟立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站扶持资金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研发(购置设备、能源材料,测试化验等)和人才培养(进修、培训、引进人才)等。扶持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建站单位在扶持资金到账后,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建站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追回资金应通过银行转账至区科委(科协)指定账户,并由区科委(科协)统一上缴区财政。
第十三条 区科委(科协)需定期对工作站的运行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市级绩效评估的初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如上级部门有新政策文件或相关调整,则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调整或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