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车墩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车墩镇
- 发文字号:车府〔2024〕39号
- 成文日期:2024-03-06
- 发布日期:2024-03-06
关于印发《车墩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相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 的正常运行,现将《松江区车墩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印发 |
车墩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8〕536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的通知》(沪水务〔2022〕90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指导,各街镇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镇水务管理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区级资金的管理部门,会同区水务局及各街镇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保障、审核和监管。
第七条 车墩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和设施管理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行维护单位,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设施管理部门应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做好检查、养护、维修等日常工作,开展镇级水质监测,落实问题整改。
第八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街镇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方案、预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检查、养护、维修等工作,形成管养台账,定期向设施管理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条 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技术规程》,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收集段、输送段、处理段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巡检、养护、维修,频率应满足规程要求,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二)加强处理设施运维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确保资料齐全、作业安全。
(三)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四)对农村生活污水设施产生污泥应当安全、合理处理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五)定期检查农户排水接入情况,并建立管理档案,发现有雨污混接、混排行为立即上报设施管理部门并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技术规程》,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化粪池、隔油池、防臭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二)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设施管理部门上报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污泥处置、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六)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村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损坏、出水不稳定不达标的处理设施,由车墩镇人民政府自行筹措资金进行翻修或者更新处理工艺,确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 出水水质标准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7〕1077号)执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
(一)区水务部门建成移交街镇的农污处理设施,由区财政按照当年度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根据考核办法在下一年度进行奖惩,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补足;
(二)经合规程序废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再纳入下年度的补贴范围;
(三)其他农污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由车墩镇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包括周期性评估,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不定期抽查则通过随机检查观察设施日常管理情况。这种综合的监督考核方式将全面保障车墩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高效、稳定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松江区车墩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管理办法》(车府〔2019〕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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