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车墩镇商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车墩镇
- 发文字号:车府〔2023〕255号
- 成文日期:2023-11-01
- 发布日期:2023-11-01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车墩镇商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居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车墩镇商务活动管理办法》经镇政府2023年度第35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特此通知。
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印发 |
车墩镇商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依法合规开展商务活动,是营造“招商、亲商、重商、安商”良好氛围,推进车墩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鉴于商务活动与一般公务活动在接待对象、目的和标准流程上的差异性,为规范本镇的商务活动安排,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商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车墩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商务活动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具有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相关的企业服务职能部门、镇属公司所开展的商务活动接待事宜。商务活动应严格限制在境内、外企业、行业协会和其它非政府机构来车墩投资考察、洽谈经贸合作以及本镇赴市外国内开展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管理。由经发办负责统一管理。
(二)事前审批。所有商务活动应事先按规定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一般应提前 3天申报)。
(三)从简节约。商务活动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标准,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四)廉洁规范。商务活动应严格按规定范围执行,严禁以商务活动名义相互吃请、假公济私,不得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
第四条 接待审批
商务活动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规范申报程序,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一是申请报批。在安排商务活动前,由承办部门、公司制定商务活动方案,填写商务活动审批单,经经发办审核,分管副镇长审批,报镇长同意。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公司及承办人、来宾姓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接待标准等。
二是严格标准。商务活动承办部门、公司须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安排接待,不得擅自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标准。
三是临时接待。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商务活动,须口头请示领导同意,报经发办备案后实施,并在商务活动结束后,由接待承办部门、公司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接待标准
商务活动本着有利于商务工作开展,简化迎送陪同,严控随行人员,严格执行食宿行标准,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一)因商务活动确需安排用餐,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与纪律,用餐标准为一般每人不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费用),招待应以家常菜、特色菜为主,严禁提供鱼翅等高档菜肴和使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酒水安排按实际需要准备。遵循厉行节约,合理合规的原则,一律不安排高档酒水。应按照精简的原则,合理安排陪餐人员。随行工作人员应安排工作餐,标准每人不超过150元(含茶水)。
(二)商务活动交通安排应当注意安全、经济、便捷,接待来车墩客商安排用车,原则上按公务接待用车管理办法执行,若无法提供车辆保障,可向正规的专业公司租赁商务用车。赴市外开展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时,省际交通按《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市内(指在外省市城市内)交通应严格控制租用车辆,确因商务活动需要租用车辆的,租车标准按当地市场价格执行。
(三)因商务活动需向客商赠送纪念品,应从严控制费用,主要以反映车墩文化、产业特色的宣传资料及相关产品为主,价格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0元。
第六条 外出管理
因工作需要组团赴外省市开展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等商务活动,应当参照松江区党政机关因公外出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公务人员赴外省市开展商务活动的管理,从严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线路、人数,严禁与商务活动无关人员参加,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名义变相旅游。
第七条 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把商务活动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开支商务接待费用;严禁借商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活动经费。
(二)落实商务活动一事一结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经办人应在“商务接待申请表”上说明原因,并经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报销时必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资料齐全、内容真实、手续完备。
(三)严格执行商务活动清单制度。商务活动结束后,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身份、姓名及商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商务活动费用报销时,应把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接待方案和申请表一并作为报销凭证。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商务活动经费开支,对手续、凭证不齐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监督检查
镇财政所、经发中心和纪检监察办应加强协作与配合,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财政所应对商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督。
(二)经发中心应对商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纪检监察办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商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接待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商务接待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接待单位(部门)无商务接待审批制度或商务接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擅自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商务接待费用以及对报销商务接待费用审核不严的;
(四)转嫁商务接待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经发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镇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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