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墩镇农村集体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镇集体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反映真实、准确、完整,根据《松江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经联社”)及其投资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合作社”)及其投资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以集体资金购置、建造、调拨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的,以及接受捐赠、赠送等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落实 “过紧日子”的要求,将资产管理与购置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相结合,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
第二章 标准与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权利单位,是指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接受划拨取得固定资产、接受捐赠获得固定资产产权、盘盈确定为本单位资产的单位等;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指实际占有和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等,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用途分以下五类:
(一)房屋、建筑物:各类办公、服务用房、车棚、道路、房屋装修及各类建筑物等;
(二)交通运输设备:各类机动、非机动车辆等;
(三)通用设备:单位通用性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摄像音响等输入输出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生活电器类、空气调节、清洁卫生、照明电器等;
(四)专用设备:因业务需要购置的具有特定专业用途的设备,如监控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绿化养护设备、车辆识别系统设备、体育健身器材、康复用设备、演出用乐器服装道具等;
(五)家具用具:办公用桌椅、文件橱柜等各类家具。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镇集资办(经管所)负责集体单位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监督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根据规定审核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调拨、报损、处置、备案等。
第八条 各集体单位对购置、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资产清查制度,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以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配备资产管理员(一般由出纳或报账员兼任)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注重风险管理,管账和管物的人员应当分别配置,严禁混同。
(三)做好本单位资产的购置申请、签收入库、登记领用、内部调配、日常维护、处置申请与账卡管理、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
(四)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台账。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做到账实相符。
(五)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形成本单位资产清查报告报送镇集资办。
第九条 对于因行政村撤销建制等原因而以财政资金托底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转为国有的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登记管理,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章 配 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建造、购置或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配置资产应以“依规配置、保障需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为总原则,在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难以调剂或与其他单位、部门共享的情况下合理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 配置资产时,合作社经村理(监)事会讨论决定,镇属集体单位经单位班子会讨论决定,资金达到镇《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额度的,按规定提请审批。
第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进行验收,设置资产编号,打印、粘贴资产标签,拍照,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并建档,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台账。并将审批单据、采购合同、发票、资产移交清单等交付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财务应将相关的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留存。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调拨。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动、出借,因工作确需调拨的,经调剂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由调出单位提出集体资产调拨申请,填写《车墩镇集体固定资产调拨表》,镇集资办进行初审,逐级报批。调拨手续完成后,调出和调入双方应及时做好实物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审核要做到单据完整、签字手续完备及资产移交清晰,并及时入账。减少和杜绝账外资产,无论以何种形式购置的固定资产,单据、手续不全,移交不清晰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使用或保管的资产承担安全性、完整性的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落实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是公物私用。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鼓励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中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各类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对于单位内部更换使用地点、使用人的资产,应做好单位内部调配转移手续,进行信息的更新和补录,明确资产实际使用人。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应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及财务人员分别作为盘点人与监盘人进行现场盘点,并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表》,确属盘盈的,视同新置资产进行登记;批准盘亏的,则调整固定资产台账,财务人员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出租、出借资产。如确有需要,须逐级审批,并以备查账簿形式做好登记备查。
第六章 处 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集体资产进行报损、报废、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等处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遵循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由各单位根据财务所提供的固定资产相关数据详细填报拟处置资产信息,镇集资办对其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按权限逐级审批。需评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未超过使用年限标准的要单独提出处置申请,从严核实,再按权限逐级审批;须上报区农经部门审批的事项,按区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限额:各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5万元(含)以下,由单位内部“三重一大”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5-30万元(含)之间的,由镇集资办复核后,报集体资产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在30-200万元的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镇党委会讨论决定;所有纸质固定资产处置单与附件报镇集资办备案。
(三)审批通过的拟处置固定资产,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各单位会同会计所及时做好处置后资产信息调整和账务处理。资产处置申请表作为财务调账依据,资产处置相关资料各单位应做好备份归档。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各单位应及时全额计入账户,不得私自留用。
第七章 监 管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固定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管,将责任落实到人,注重资产日常维护,注重勤俭节约,能修则修,对丢失或人为损坏又无法说明原因的,由使用人赔偿。对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处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等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集资办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联合专项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的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本办法由镇集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登记台账
2.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调拨表
3.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表
4.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表
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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