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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生活困难农户综合帮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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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3005N1012021061519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车墩镇
    • 发文字号:车府〔2021〕3号
    • 成文日期:2021-01-18
    • 发布日期:2021-01-18

    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推进农村生活困难农户

    综合帮扶工作的通知

     

    委会,相关部门

    根据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工作方案》,按照《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综合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松府办〔2019〕68号)、《关于印发<松江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综合帮扶若干事项的操作办法(施行>的通知》(松帮扶办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通过开展农村综合帮扶工作,困难农户家庭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家庭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明显高于本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困难农户群体就业情况进一步改善,通过职业指导、就业推荐、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就业援助等推动困难农民群体就业创业,促进困难农户家庭整体脱困。困难农户社会保障力度进一步扩大,迭代贫困得到有效遏制,家庭困难有效缓解,困难需求得到精准扶持。

    、工作原则

    按照“区级统筹、部门联动、镇村合力、综合施策”的原则,运用“一口上下”工作机制,通过农户申请、村民评议、村委初审和公示、镇政府审核确认,确保对困难农户的帮扶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就业帮扶”“助医帮扶”“助学帮扶”“托底保障”等综合措施,解决因失业、失劳、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而造成农户生活困难等问题,让全农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对象范围

    (一)已确认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供养的农户。

    (二)符合《松江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标准》相关认定条件的本镇农业户籍家庭。

    (三)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家庭刚性支出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初审和公示、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生活困难农户家庭。

     

    四、帮扶措施

    (一)就业帮扶

    1.对困难农户及家庭中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

    (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发挥镇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及各类中小型专题性招聘会等活动搭建困难农户就业推荐对接平台,促进其市场化就业;加大对困难农户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帮扶政策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责任单位:镇社保所

    (2)鼓励多种形式就业。鼓励生活困难农户家庭的劳动力通过企业就业、灵活就业、居家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增收致富。(责任单位:镇社保所涉及村委会

    (3)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机制,实现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全覆盖,参照每年松江区g60科创走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标准,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农民都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服务,每个在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都接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创业愿望的农民能得到一次创业培训。(责任单位:镇社保所

    (4)政策补贴。对参加本区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开展的市、区补贴项目内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的,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由区级相关部门将培训费补足至100%,根据培训等级给予交通误工津贴。由区级相关部门对困难农户中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按比例和年限给予补贴,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障。(责任单位:镇社保所

    对困难农户家庭的就业帮扶项目和标准参照松江区《关于加强民生和人才保障,促进本区乡村振兴的实施办法》(沪松人社〔2018〕138号)和《松江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相关文件内容执行,已享受现行就业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2.对有就业能力但无就业意愿的困难农户帮扶

    积极鼓励困难农户通过各种形式自主创业,通过自食其力参与劳动来摆脱困境。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困难农户无故拒绝参加政府补贴职业培训,且不接受公共就业部门职业指导和就业推荐三次及以上的帮扶对象,可视为主动放弃就业专项援助并取消其困难农户认定资格,防止养“懒汉”现象发生。(责任单位:镇社保所涉及村委会

    (二)助医帮扶

    1.对已纳入政策救助范围内的困难农户帮扶措施按照现行相关救助政策对其家庭的医 疗费用支出进行补助,减少家庭医疗负担。(责任单位:镇社救所

    2.对未纳入政策救助范围内的困难农户帮扶措施,参照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标准,对其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中的住院自负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自费部分给予救助25%,全年最高救助6万元。(责任单位:镇社救所

    困难农户家庭大重病患者尿毒症、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重症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各类互助保障形式兑付、社会互助帮困资助、商业医疗保险理赔大病互助报销后,以及经社会组织采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实际承担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之和仍在3至5万元的部分按40%比例,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给予帮扶救助资金,全年累计最高帮扶救助资金为8万元。(责任单位:镇社救所

    (三)助学帮扶

    1.减免费用和助学金扶持补贴。

    学前教育阶段对困难农户家庭中的适龄幼儿,给予保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点心费50%补贴;

    义务教育阶段对困难农户家庭中的学生的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课外教育活动费进行补贴;

    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阶段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补贴;参照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每生每年1500元助学金。

    大学教育阶段对困难农户家庭中的高职高专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全日制本科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

    上述困难农户家庭已享受现行教育救助政策中同阶段、同项目救助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困难农户中的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子女助学补助按照《关于调整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残联〔2016〕117号)执行,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教委

    2.购买服务等专项扶持。通过政府服务,依托社会专业社会组织或民办学校、设立专班,设立适应的辅助课程,提升学业成绩;开展社区融入服务、心理咨询辅导等,减少迭代贫困发生。(责任单位:镇社事社区办、镇社保所、镇社救所

    (四)托底保障

    1.粮油帮困:对已认定的困难农户家庭参照生活保障家庭帮困粮油政策标准,每户家庭给予72元/月粮油食物补助。此项帮扶措施自2019年6月1日计算责任单位:镇社救所

    2.生活照料:对未纳入政策救助范围内的困难农家庭中的老年人,参照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中照护等级一级标准相关条件给予每人每月480元服务补贴。对困难农户中无子女纯老家庭、祖辈家庭(18周岁以下)中老年人再增加服务补贴标准的20%(576元)。已享受本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困难农户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镇社事社区办)

    困难农户中的未享受残疾人居家养护服务的残疾人参照居家养护服务补贴标准的50%(375元)给予每人每月15天、每天1小时的护理服务。已享受本区残疾人居家养护服务政策的困难农户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镇残联)

    3.临时救助: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家庭刚性支出较高,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经认定后,按照本市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全额),视情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的一次性帮扶责任单位:镇社救所

    4.个案帮扶:对困难农户中有迫切需求的现实困难,镇人民政府在区级综合帮扶措施的基础上,可针对困难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开展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以改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通过项目化运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计划、适老性改造、农村危旧房屋修缮等,进一步提升困难农户生活品质。责任单位:镇社事社区办、镇村镇办、镇农办、各涉及村委会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家庭申请

    符合认定标准的农户家庭填写《松江区生活困难农户认定申请审批表》、《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提交家庭成员证明、可支配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给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有困难的困难农户,可以委托他人申请,需要提供书面委托书。

    (二)入户调查

    各村委会应对申请农户开展入户调查,认真比对核查困难农户申报信息。依托村民小组工作网络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积极探索“救助顾问”机制,针对农户困难和实际需求,形成“一户一档一方案”。

    (三)民主评议

    各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对生活困难农户初选名单进行评议,对农户收入、财产、实际生活状况、刚性支出、家庭困难情况等进行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生活困难农户拟认定名单,在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认定

    (四)审核认定

    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对各村委会上报的生活困难农户拟认定名单审核后,委托经济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形成生活困难农户正式认定名单,由各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阳光村务各类公开载体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户由镇社事社区办牵头、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等相关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困难农户家庭需求,提出帮扶措施及意见。经镇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并书面告之。

    当月已申请确认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供养的农户可视作已认定为本年度生活困难农户。认定名单报镇社事社区办备案。

    (五)建档立卡

    各村委会建立认定后的松江区生活困难农户帮扶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

      六、动态管理

      生活困难农户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生活困难农户进行新增和退出。动态调整工作从3月份开始,当年6月完成。

    (一)新增

    每年3月至4月,集中受理新增生活困难农户申请,具体认定程序按上述办理程序进行,当年6月完成。

    (二)复核

    每年4月开始,集中开展生活困难农户复核,复核程序参照办理程序进行,当年6月完成。

    (三)退出

    经过复核,不再符合农村生活困难农户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终止其资格并书面告之。

    (四)迁移

    生活困难农户因户籍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转移手续。由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办理转移交接手续。

    、资金保障

    2018-2022年,根据市农村综合帮扶工作总体要求,按照薄弱村数量占比、薄弱村户籍人口占比、薄弱村困难人数占比等情况,由区农村综合帮扶领导工作小组统筹分类,区级农村生活困难农户帮扶专项基金,用于对困难农户的各类帮扶措施与项目。

    对符合现行就业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残疾人救助政策条件的困难农户,相关帮扶资金按原项目、原渠道列支。

    、其他事项

    困难农户台账管理参照《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救发﹝2012﹞28号建立困难农户帮扶档案。

    如上级部门出台其他操作规定及细则,参照上级部门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松江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标准(试行)

     

     

    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

     

     

     

     

     

     

    附件:

     

    松江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和《关于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8〕48号)的精神要求,为扎实推进松江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确保精准落实帮扶措施,做好生活困难农户识别工作,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认定标准如下:

      一、资格条件

      生活困难农户,是具有本区农业户籍家庭,且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低收入标准,综合考虑户籍状况、家庭生活状况、家庭财产等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农户认定为生活困难农户。

    (一)生活困难农户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认定标准

      申请生活困难农户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申请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家庭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以上标准,随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三、认定方法

    申请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内容包括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性财产、货币性财产等。

    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内容参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已确认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供养的农户,可视作已认定为本年度生活困难农户。

      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家庭刚性支出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初审和公示、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可酌情纳入生活困难农户。

      四、施行日期

      本认定标准自2019年6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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