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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松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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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3002N101202406062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方松街道
    • 发文字号:松府方办字〔2024〕19号
    • 成文日期:2024-04-23
    • 发布日期:2024-04-23

     

     

     

     

     


    关于印发《方松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部门),各居民区、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方松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方松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19日

     

     

     

     

    方松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司发〔2018〕86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全力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结合方松街道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制度、强化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熟悉业务、精通法律、公道正派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方松、法治方松建设,实现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2、坚持依法推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3、坚持择优选聘。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4、坚持专兼结合。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人员配置

    完善街道两级调解网络,充实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5名;有条件的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1名; 派驻有关单位或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2名。

    (二)明确职责任务

    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包括:

    1、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2、依法主动开展矛盾纠纷调解,获悉纠纷信息要主动介入,须遵循人民调解法明确的原则,不得强迫;要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及时做好110非警务警情现场处置化解,事后及时反馈。强化协同共治,联合民警及法律顾问,积极开展“四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

    3、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观念。

    4、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驻所纠纷调解室的调解员定期根据要求完成“四所联动”矛盾纠纷信息汇总表。

    5、自觉接受司法所和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6、认真完成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准入退出机制

    1、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选任方式。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退休返聘等方式,选聘人民调解员。注重从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社会专业人士、大学毕业生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中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

    3、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应及时予以解聘,另行选聘。

    (四)强化教育培训

    1、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培训,弘扬调解文化,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2、完善人民调解员初任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以调解讲堂、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等形式,加强人民调解员对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调解技能等培训。

    3、发挥模范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示范作用,建立人民调解精品案例库,总结调解经验,挖掘和培育金牌调解员。

    (五)加强工作保障

    1、案件补贴。参照《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司发〔2018〕86号),落实调解员办案补贴,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补。根据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和实际效果,确定五类补贴标准。案件补贴实行一年一结,调解员于每年11月之前将年度调解案件材料交司法所审核,由司法所确定补贴数额。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1)社区人民调解员通过口头方式调解成功的简单民间纠纷,每件补贴20元;

    (2)一般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并根据案件调解过程制作完整案卷的,每件补贴100元;

    (3)复杂矛盾纠纷(即:涉及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的群体性纠纷;涉及三人以下人身损害的纠纷;调处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纠纷;其他案情比较复杂且调处难度较大的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形成完整案卷的,每件补贴200元;

    (4)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即:包括涉及人员死亡的或三人以上人身损害的纠纷;二十人以上群体性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有群体性上访或械斗倾向的纠纷;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调处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纠纷;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形成完整案卷的,每件补贴500元;

    (5)特别重大疑难纠纷(即:涉及群死群伤的纠纷;群体性上访的、或涉法涉访的陈年积案;市、区领导批示的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大或十分疑难复杂的纠纷案件等)调解成功并形成完整案卷的,每件补贴1000元。

    2、推优选优。选送基层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参加各类评优活动,大力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六)落实考核评价

    1、考核方式。每年12月前由司法所牵头实施人民调解员年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案补发放以及续聘、解聘、评优的依据。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日常评价、走访座谈、查看系统台账及案卷材料等形式。

    2、考核内容。

    (1)按要求,全面及时在上海市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报送矛盾纠纷线索,保质保量录入调解案件;

    (2)情理法并举,高效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积极回访,督促协议执行到位。无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导致民转刑、上访、械斗、负面舆情等矛盾激化的事件发生。

    (3)合法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卷宗主要材料完备详实,积极报送典型案例。无因失职或过错行为导致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4)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极端情况等矛盾纠纷隐患,应及时报告调委会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对重大敏感事件做好保密工作。

    (5)积极参加理论业务培训,没有无故缺席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见行见效。

    (二)精心计划,严密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科学制定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方案,精准要求,严格把关,保证人民调解员按需、按量、择优选聘,确保人民调解员配齐、配强、配到位。

    (三)加强管理,细化考核。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上海市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对辖区人民调解员日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11日起实施,原2019年8月24日印发的《方松街道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松江区人民政府方松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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