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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街道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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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稳增长促发展
    • 公开主体:中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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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5-12-26
    • 发布日期:2025-12-26

    关于《中山街道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目前,中山街道办事处正在进行《中山街道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草案)》的制定工作。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松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现将《中山街道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方式及途径):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中山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茸平路168号,中山街道经服办,邮编:201600

    电子邮件地址:zsjdjgk@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13日(因方案需于2026年1月底前对外公开发布,故征求意见时间缩短,意见反馈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2026年1月3日)。

     

    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

     

    中山街道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

    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草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松江区委、区政府对中山建设“三个区”的定位要求,中山街道围绕“2+4”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智能终端、仪器仪表”2个产业新高地、“时尚消费、宠物经济、文化创意、总部经济”4个产业集聚地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加大投资

    对区级及以上部门立项的技术改造专项、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文旅产业投资建设、商业载体改造提升、开展首发或首秀活动等项目,按照实际拨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总投资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设备采购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12%给予补贴;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项目,外方出资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且在1年内到位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补贴。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对区级部门立项的产业化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项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合同登记,按照实际拨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

    三、支持企业数字赋能

    鼓励企业主动纳入松江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对区级部门立项的智能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数字化转型项目,按照区级实际拨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

    四、支持企业资质认定

    获评或新引入的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设计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院士(专家)工作站、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等资质类的,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支持企业要素对接

    对区级部门立项的“五五购物节”等消费促进活动、开展会务招揽和会务活动、要素对接或行业交流活动等项目,及获得区级部门立项的展位费补贴项目的,按照实际拨付金额的20%给予补贴。

    六、支持企业规模发展

    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增量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限额以上商业企业,销售额增量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内新纳统的工业、服务业、商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本条政策与区级及以上政策不叠加享受。

    七、支持产融深度融合

    对区级部门立项的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支持上市公司和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项目,按照实际拨付金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加快引进2个产业新高地4个产业集聚地建设的项目,区级部门立项的以上专项,按照实际拨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建立街道园区评价体系,储备一批培育型园区,按照评定等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九、支持企业招才引智

    支持街道重点企业招才引智,按照企业员工租房的实际支出费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250-400元的分级补贴。

    本措施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措施由中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本区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对于相关资质认定奖励,若发生名称调整但实质内容不变,仍按现规定执行。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申报优惠政策的企业,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扶持资金,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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