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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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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SHSJ55-009003-20240613-62512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公开主体:中山街道
    • 发文字号:松府中办〔2024〕93号
    • 成文日期:2024-06-13
    • 发布日期:2024-06-13
    关于钱明华同志任职的通知

     

    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松府中办〔2024〕93号

     

    关于印发《中山街道政府购买服务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山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13日

     

     

     

     

     

     

     

     

    中山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本街道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102号令)、《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 号、《松江区小额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导则》松财〔2021〕21 号《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松江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正面清单(2024年版)》、《松江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2024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松委办发〔2024〕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 依法依规原则。应遵循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按规定程序,切实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并按政府采购法要求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二)有进有退原则。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单位平等参与竞争。

    (四)绩效管理原则。强化绩效观念,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做到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有绩效前评价、项目执行过程有监督、项目执行结果有验收和绩效后评价,确保政府采购取得成效。    

    二、实施主体

    (一)购买主体

    购买服务的主体是街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民非组织。按照“谁购买、谁管理”的原则,采购主体全程参与采购过程,加强对采购文件的审核以保障采购目标的有效实现。集体公司拟参照执行。

    (二)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是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按照《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松江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2024年版)》、《中山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正面清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预算

    (一)项目预算申报

    各采购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在每年财政预算“一上”时,申报下一年度所需采购的项目。采购主体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二)建立项目库

    1、预算项目准入。综保办对各采购主体申报的采购项目和资金进行梳理汇总;经项目办初审通过后,报请党委会“三重一大”决策,决策通过后的项目列入年度预算项目库。

    2、对未列入年初预算新增的服务项目,按规定需办理项目和资金追加手续。预算金额在 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街道“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批准;预算金额在 3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由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决策批准。项目批准后,由综保办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项目库。

    五、采购实施

    (一)立项申请

    项目采购前,需填写《中山街道政府采购项目审核表》,报综保办审核,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启动采购程序。

    (二)领导审批

    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在 30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编报采购方案

    采购主体应根据要求编制项目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当包括项目采购的依据、背景、目标、内容、同类项目市场行情、投标人条件、服务周期、项目资金的测算依据以及项目的考核、验收和监管等内容。

    (四)意向公告制作和发布

    预算100万元(含)以上财政资金的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主体需制作采购意向公告,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发布期不少于30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涉密项目除外。

    (五)资金预审

    采购项目申报通过后,由采购主体送街道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预审,确定招标或发包最高限价。

    六、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依法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性协议)。严禁服务项目拆分行为。

    (一)集中采购

    1、在《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报区采管办同意后,由区采购中心实施公开招标。

    2、在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报区采管办同意后,由区采购中心实施非公开招标。

    3、在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自行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非公开招标,适用框架协议的在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

    (二)分散采购

    1、在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报区采管办审批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

    2、在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100 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报区采管办审批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

    3、在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 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非公开招标。

    4、在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 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一般由街道项目评审小组实施非公开招标;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非公开招标。投标单位应不少于3家,应遵循物有所值、服务质优的原则,参照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执行。

    5、在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 10万元(含)以上,20 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比价方式,比价单位应不少于 3家。应遵循节约财政资金,在质量、服务均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最低价中标。

    6、在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 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采购。

    7、专业性较强且不在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需经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决策通过后,才可以确定采购方式。

    七、信息公开

    发布招标文件和中标公告。100 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预算金额在 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在“上海松江-中山街道”政府网站上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中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 1个工作日。

    八、合同及履行

    1、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 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 3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3、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4、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5、承接主体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6、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7、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合同会签等制度根据街道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九、验收及资金结算

    采购主体须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承接方支付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情况,资金支付可采用一次性拨付或预拨和清算二种方式。

    1、采用一次性拨付方式的,应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

    2、采用预拨和清算方式支付的,中标金额在 5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付比例不超过 70%;中标金额在 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内的项目,预付比例不超过 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付项目余款。预算100万元以上专业性强服务项目,需出具审价报告后支付余款。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十、绩效管理

    (一)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报绩效目标,加强合同履约期间的绩效执行监控,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二)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综保办根据工作计划,选取预算金额较大且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的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十一、组织保障

    (一)成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办

    成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办,项目办主任由分管经济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党政办、综保办(财政)、综保办(审计)、集体资产管理办,综保办(财政)负责日常工作。项目办成员具体分工如下:

    党政办负责受理采购主体制定的自行招标公告公示的申请,在“上海松江-中山街道”网站上及时发布。

    综保办(财政)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并下达采购指标;负责对采购程序业务指导和监督;协助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定点采购;负责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对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监管;负责优选第三方代理机构和评价;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日常检查;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汇总等工作。

    综保办(审计)负责对采购项目的资金预审,确定招标或发包最高限价,并出具书面意见;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日常检查。

    综保办(集体资产管理)负责对街道集体公司购买服务必要性审核,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日常检查。

    (二)成立项目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组长由采购主体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由采购单位负责人、财政、审计、集体资产等负责人或者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对20-50万元非专业性服务项目的竞标评审。

    十二、第三方代理机构优选

    根据松江区财政局《松江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质量评价结果,作为优选代理机构的参考。加强对代理机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质量评价。

    十三、防范廉政风险

    为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规范公正,净化政府购买服务领域的良好风气,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承接方须签订《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廉政承诺书》。

    十四、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街道社区综合保障办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山街道集体资金购买服务补充条款

    2、中山街道货物类政府采购补充条款

    3、中山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表

    4、中山街道货物类自行采购项目审批表

    5、松江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2024年版)

    6、中山街道购买服务实施目录清单(正面清单)

    7、中山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比价表及评审表

    8、《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廉政承诺书》

    9、合同样张

     

     

     

     

     

     

     

     

     

     

     

      

    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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