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江区关于数字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草案)》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区数据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5-08-21
- 发布日期:2025-08-21
数字产业科:
关于《松江区关于数字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草案)》及相关材料已于2025年8月12日收悉,经书面审查、咨询法律顾问等,现就该文件的合法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文件制定主体
区数据局作为文件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松江区关于数字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草案)》属于我局作为承办单位、依法提请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二、文件实体内容
(一)基本情况
该文件内容合法、合理。该文件属于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该文件内容聚焦产业数字化扶持,措施类型(资金支持、认证奖励、平台建设补贴)属于地方政府产业政策的常规手段,未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敏感领域,整体框架合法,未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相抵触;不存在《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未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与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
(二)需重点关注的合规风险点
1.数据跨境条款(第6条)中涉及“跨境数据合作”的资助需明确遵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规定,避免鼓励违规数据出境。建议补充:“跨境数据合作项目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安全评估或符合其他法定合规路径”。
2.财政资金使用(多条)中补贴比例(如“不超过总投资30%”)和上限(如“最高200万元”)需符合区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避免超越财政承受能力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增加:“资助总额受年度财政预算额度限制”。
3.资质认证奖励(第2条)中DCMM认证分级奖励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需确保奖励标准不构成歧视性待遇(如仅限“首次认证”合理)
4.出海服务(第8条)中“数字出海”表述模糊,易引发合规争议,建议明确范围:“聚焦跨境电商、云服务等合规领域,禁止支持涉密或敏感数据出境业务”。
(三)有关优化建议
1.增设兜底条款。建议在政策解释部分增加:“本措施如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企业获资助项目需承诺不用于禁止性领域(如窃取数据、不正当竞争)”。
2.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在所有资金支持条款中补充:“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需符合松江区产业导向,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数据安全义务。建议在“数据要素流通”章节首部增加:“所有数据应用项目需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数据安全法》规定的保护义务”。
三、关于程序履行
该文件已按规定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其中风险评估为低风险。
综上,经审查,《松江区关于数字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草案)》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已按规定程序履行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
区数据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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