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请销假管理制度(修订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47N101202312225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区政务服务办
- 发文字号:沪松政务办〔2023〕2号
- 成文日期:2023-02-03
- 发布日期:2023-02-03
上海市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沪松政务办〔2023〕2号
关于印发《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
中心请销假管理制度(修订版)》的通知
各科室:
经研究,现将《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请销假管理制度(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请销假管理制度(修订版)
2023年2月3日
上海市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3年2月3日印发 |
附件
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
请销假管理制度(修订版)
为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假期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请销假行为,加强人事管理,现制定以下制度:
一、 各类假期
(一)带薪年休假
1.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累计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2.休假条件。
(1)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探亲假
1.享受条件。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假期天数。经批准后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须出具另一方未享受探亲假证明和另一方在外省市或国外工作证明;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需提供父母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当年度父母实际居住证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需提供父母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当年度父母实际居住证明)。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双休日在内。
(三)病假
职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申请病假,请假时必须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和病假证明等材料,病假期限届满时,职工应返岗。职工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计发。
(四)事假
职工确有突发家事需要紧急处理的,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申请事假。事假累计最长不超过15天。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计发。
(五)婚假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享受婚假10天,婚假假期包括双休日在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婚假在结婚一年内享受。
(六)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以享受丧假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以享受丧假1-3天。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职工路程假。
(七)生育假
职工享受生育假期,应当符合国家及《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产前假。妊娠7个月(28周)以上的女职工,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请产前假,产前假最长两个半月。须出具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证明(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产前假假期均包括法定休假日、双休日在内。
2.产假。单胎顺产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流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流产假42天。享受流产假的女职工必须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规定。产假假期和流产假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在内。
3.男职工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
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应当在妇女产假期间使用,陪
产假假期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以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假6个半月。女职工生育后,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哺乳假,一般不超过6个半月,须出具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证明。其哺乳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5.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请销假程序
(一)请假申请
1.不出本市区域的请假
(1)请假半天至2(≤2)天的,填写“请销假单”。科员(职工)、副科长请假,经科长审核批准,请假单由科长报人事科备案。科长请假, 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单由分管领导报人事科备案。
(2)请假2天以上的,填写“请销假单”。科员(职工)、副科长、科长请假,经科长、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人事科统一上报主要领导批准。
2.出本市区域的请假
凡前往本市以外的国内地区和出国(境)的,均须本人填“请销假单”,科员(职工)逐级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副科长、科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人事科统一上报主要领导批准。
3.未经批准擅自安排假期的,视为旷工。
(二)销假
申请假期的人员应当在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进行销假。填写“请销假单”至人事科备案。假期期满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须按规定程序报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假期的,视为旷工。
三、有关要求
1.请销假单一式贰份,本人和人事科各保留一份。
2.除遇特殊、紧急的家事、病情外,须至少提前3天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紧急原因只能通过电话临时请假的,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3.除病假和事假外,请假及调休的,在逐级报批前,先至人事科进行核对可以请的假期天数。
4.申请人享受的假期以批准的天数为准。
5.因私出国(境)的,按本办、本中心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6.除探亲假、生育假、长病假外,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7.请假按以下类型先后依次申请:调休假--带薪年休假—事假。
8.本市和本区规定的加值班等工作时间可以进行调休的,可以在天数范围内申请调休。调休假使用周期为加值班之日起的一年内。具体审批程序按第二部分的第一项进行。调休只能使用本人已经发生的加值班时间。
四、相关责任
1.科长要加强对科室人员的上下班管理并做好日常考勤记录。人事科要做好人员考勤汇总、请销假的核实和备案。
2.请销假审批人员要按照请销假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请假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准假并按旷工处理。
3.未按规定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将责令其说明情况,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提醒、诫勉谈话,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分别按公务员、事业人员、非编人员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它
1.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按区里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服务办、行政服务中心所有在编公务员、事业人员和非编人员。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松江区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请假管理制度》(沪松政务办〔2021〕11号文)同时废止。如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职工请销假单
附件
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职工请销假单
姓 名 |
| 科室和职务 |
|
请假假期 类型 | □ 调休假(可调休 天,已调休 天) □ 带薪年休假(年度应享受假期 天,已使用 天) □ 病假 □ 生育假 □育儿假 □ 婚假 □ 探亲假 □ 丧假 事假 □ 其他(□因公□备案) | ||
请假事由 (具体去向) |
| ||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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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 | 年 月 日(上午∕下午∕晚上) | ||
科长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销假手续 | 声明:已按请假计划完成假期如期返回。 请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1、 除遇特殊、紧急的家事、病情外,须至少提前3天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紧急原因只能通过电话临时请假的,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2、 请假人员应当在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进行销假。
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职工请销假单
姓 名 |
| 科室和职务 |
|
请假假期 类型 | □ 调休假(可调休 天,已调休 天) □ 带薪年休假(年度应享受假期 天,已使用 天) □ 病假 □ 生育假 □育儿假 □ 婚假 □ 探亲假 □ 丧假 事假 □ 其他(□因公□备案) | ||
请假事由 (具体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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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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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 | 年 月 日(上午∕下午∕晚上) | ||
科长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销假手续 | 声明:已按请假计划完成假期如期返回。 请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1、 除遇特殊、紧急的家事、病情外,须至少提前3天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紧急原因只能通过电话临时请假的,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2、 请假人员应当在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进行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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